學習重點 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適用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計算時只算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排除繼承、無償取得及慰撫金,再取雙方差額的一半。 計算題要注意兩種調整: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要加回;為減少他方分配,在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要追加計算。 現行約定財產制只有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特有財產是共同財產制的概念,法定財產制沒有。 夫妻財產制契約以書面為生效要件;登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核心觀念 一、財產制的種類與契約效力 依民法第1004條、第1005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的約定財產制選擇其一。未以契約約定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定財產制。 現行約定財產制只有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兩種。聯合財產制是過去的法定財產制,現已不存在;統一財產制、分配財產制都不是民法所定的約定財產制。 依第1007條、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所以「未登記」不等於「夫妻間契約不生效力」。婚姻存續中,夫妻也可以用契約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若是以契約訂立,同樣要以書面為之才生效力。 依第1011條,債權人對夫妻一方的財產已經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得因債權人的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改用的效果來自法院宣告,不是債權人自己聲請就改用,也不是一經扣押就自動變更。另外,現行法已沒有「一方受破產宣告,當然改為分別財產制」的規定。 二、法定財產制:各自所有與推定規則 依第1017條,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依第1018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制度變遷的考點:舊制是「夫妻分別所有、由丈夫管理」,現制改為「夫妻分別所有、各自管理」,並不是改成共同所有。 判斷情形法律效果 確定屬於一方,但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推定為該方的婚後財產 不能證明屬於夫或妻所有推定為夫妻共有 婚前財產在婚姻存續中所生的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婚前存款在婚後產生的利息、婚前房屋在婚後出租收取的租金,都屬於最後一種情形。作答時要把本金、房屋本體(仍是婚前財產)和婚後產生的利息、租金(視為婚後財產)分開判斷。另外要注意用語:孳息是「視為」婚後財產,不是「推定」,更不是推定為婚前財產。 法定財產制沒有「特有財產」這個分類。它有的是第1018條之1的自由處分金:夫妻在家庭生活費用以外,得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三、剩餘財產分配:適用範圍與計算 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適用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都不適用這項請求權。 計算步驟如下: 確定雙方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 排除法定不列入分配的財產。 依加回、追加的規定調整。 比較雙方剩餘財產,由較少的一方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財產來源是否列入分配 婚前取得的房屋、存款、車輛等不列入(婚前財產) 婚後工作薪資、授課收入,以及用所得購置的財產列入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受贈)排除 慰撫金(精神上損害賠償)排除 判斷舉例:婚前買的重機,不會因為婚後繼續使用就列入。婚後用工作所得購置的汽車、代步機車,也不會因為供個人或工作使用就被排除。口訣是:判斷看「何時取得、如何取得」,不看用途。 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分配請求權有兩個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 四、計算調整:跨期清償與惡意處分 跨期清償(第1030條之2) 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除已補償外,清償金額要納入現存婚後財產計算。 反過來,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姻存續中所負的債務,除已補償外,要從現存婚後財產中扣除。 例:一方用婚後勞力所得買房,現值400萬元,又用婚後所得清償婚前貸款80萬元,另外繼承了一筆財產。計入的婚後財產是400+80=480萬元,繼承財產排除。他方剩餘財產為零時,可請求240萬元。婚前房屋本體則不會因為貸款在婚後清償,就變成婚後財產。 惡意處分(第1030條之3) 一方為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的分配,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該財產應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低價出售的題型,要避免重複計算。例:價值500萬元的婚後房屋,被惡意以150萬元賤賣。若150萬元價金仍存在,就計入這150萬元,再補回差價350萬元,合計回復為500萬元。不能把房屋原價500萬元和價金150萬元相加。 另外,題目若同時出現婚前土地、慰撫金等項目,要先把它們排除,再進行計算。 五、一方死亡:先分配,再繼承 一方死亡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生存配偶得先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從死亡一方的婚後財產中扣除應分配給生存配偶的數額後,剩下的部分才是遺產繼承的標的。 剩餘財產分配與配偶繼承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不是先扣特留分再算剩餘財產,也不是用婚前財產來支付分配額。死亡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直接成為遺產。 六、共同財產制的特有財產;分別財產制 依第1031條,共同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依第1031條之1,特有財產有三種: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夫或妻所受的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特有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的規定。要分清楚:工作用的器具是「職業上必需之物」,屬於特有財產;但婚後工作賺得的薪資是所得,會合併為共同財產,不是特有財產。 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財產的所有權,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依第1058條,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結婚或變更財產制時的財產。採分別財產制者,因為財產本來就各自保有,所以不必取回。 常考陷阱 「未約定財產制,所以婚前、婚後財產由夫妻共有」:錯。法定財產制原則上各自所有,只有無法證明屬於夫或妻時,才推定為共有。 「婚前財產的孳息推定為婚前財產」:錯。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剩餘財產分配適用於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錯。只適用於法定財產制。 「婚後繼承、受贈的財產或慰撫金也要分配」:錯。這三者都排除;只有工作所得等有償取得的財產才列入。 「婚前財產因婚後使用而列入分配」:錯。判斷取得時點,不看使用期間或用途。 「消滅前才賤賣財產,對方就分不到」:錯。為減少分配而在五年內處分的財產,要追加計算。 「死亡時先扣特留分,或以婚前財產支付分配額」:錯。應從婚後財產先扣分配額,剩下的才是遺產。 「特有財產也存在於法定財產制」:錯。特有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有的是自由處分金。 「共同財產制下的薪資是特有財產」:錯。職業必需之物是特有財產,工作所得不是。 「夫妻財產制契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錯。書面是生效要件,登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受破產宣告就應改用分別財產制」「財產被扣押,債權人可以自行聲請改用」:都錯。現行法沒有破產當然改制的規定;扣押未受清償時,須由法院宣告才改用。 約定財產制選項中出現聯合、統一、分配財產制:都不是現行約定財產制,只有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才是。 離婚時無須取回財產的是哪一種財產制:答案是分別財產制。 記憶口訣 「法定各自有,孳息視婚後;繼贈慰排除,差額取一半。」 「婚後還婚前,加回再計算;五年惡意賣,追加不重算。」 「死亡先分配,剩下才繼承。」 「特有三樣:個人用、職業需、贈與書面明;薪資不算特有。」 「契約靠書面,登記對外看;約定只兩種,共同和分別;分別不必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