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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與身分行為撤銷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8
收養與身分行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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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收養的年齡差:一般收養20歲;夫妻共同收養時,一方20歲、另一方16歲即可;收養配偶的子女16歲。 熟記禁止收養的親屬: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收養配偶的子女除外)、輩分不相當的六親等內旁系血親及五親等內旁系姻親。 區分實質要件(合意、各種同意)與形式要件:收養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欠缺不同的同意,效果不同:欠缺本生父母同意的收養無效;欠缺配偶同意、7歲以上未成年人欠缺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收養得撤銷。 身分行為的撤銷要看各自的特別規定與撤銷權人:結婚、收養、認領的規則不能互相套用。 核心觀念 一、收養的年齡限制(民法第1073條) 收養人原則上應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一方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另一方僅長於16歲以上,也可以收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繼親收養)時,只須長於被收養人16歲以上;相差15歲仍不符合規定。違反年齡限制的收養無效。 收養情形年齡差要求 一般收養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 夫妻共同收養一方相差20歲以上,另一方得僅相差16歲以上 收養配偶的子女相差16歲以上 二、禁止收養的親屬(民法第1073條之1) 直系血親:不得收養。 直系姻親:不得收養;但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不在此限。此例外僅限「配偶的子女」,配偶的孫子女(例如配偶與前配偶所生子女的女兒)仍屬直系姻親,不得收養。 旁系血親六親等內、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 判斷旁系親屬時須同時看親等與輩分。收養會形成親子關係,所以被收養人須是收養人的下一輩,輩分才相當。例如舅父的外孫女,是收養人的五親等旁系血親,且比收養人低一輩,得收養;姑姑的兒子與收養人同輩,輩分不相當,不得收養,違反者無效。 三、有配偶者收養與被收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原則上應共同為之。但下列情形得單獨收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夫妻一方未與配偶共同收養(即未得配偶參與或同意而單獨收養),收養者的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 有配偶者被收養(民法第1076條):夫妻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不在此限。被收養人已成年,仍須得配偶同意。未得同意者,被收養者的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 上述撤銷權,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6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1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四、本生父母同意與法定代理人同意 本生父母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1):子女被收養時,原則上應得其父母同意。父母離婚後,即使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親權,另一方只有會面交往權,另一方仍是本生父母,同意原則上仍不可少。因此,行使親權的一方再婚後,讓新配偶收養子女,仍須得另一方同意。 例外只有兩種:父母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的情事而拒絕同意;父母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按月支付扶養費、維持會面交往的父母,不符合例外。 父母的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替。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須公證的是父母的同意書,不是收養契約本身。 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76條之2):被收養人未滿7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被收養,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已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再依本生父母同意的規定另為同意。 欠缺或違反的要件法律效果 年齡差不足、禁止收養的親屬無效 本生父母同意無效 未滿7歲者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無效 未以書面為之或未經法院認可無效 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得撤銷(法定代理人請求法院撤銷) 有配偶者被收養,未得配偶同意得撤銷(被收養者的配偶請求法院撤銷) 有配偶者未與配偶共同收養得撤銷(收養者的配偶請求法院撤銷) 例如,8歲兒童被收養,欠缺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屬得撤銷;未得離婚後未行使親權的生父或生母同意,則屬無效。作答時先辨認欠缺的是哪一種同意、由誰同意,再判斷無效或得撤銷。 五、收養的形式要件與終止 依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合意、父母同意、配偶同意屬實質要件;書面及法院認可是形式要件。收養成年人也須經法院認可,不能因被收養人已成年就省略。只簽訂收養契約書,尚不足以完成合法有效的收養;收養也不是以公證為生效要件。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在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身分行為中,只有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結婚須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兩願離婚也是書面、證人簽名及登記;認領不須法院認可。 依民法第1080條,養父母與養子女得合意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養子女已成年者,合意終止無須法院認可。 六、收養的效力與終止後的影響 效力及於子女的後代(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已成年者須於收養認可前表示同意,效力才及於該人。成年子女的同意決定的是「收養效力是否及於自己」,不是收養契約能否成立。 與本生家的關係: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停止;但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終止後回復(民法第1083條):收養關係終止時起,養子女回復本姓,並回復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不受影響。本生父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死亡,養子女當時並非其繼承人,終止收養後不能要求兄弟姊妹重新分割該遺產。 七、其他身分行為的撤銷 撤銷事由撤銷權人與限制 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結婚僅受詐欺或受脅迫的一方,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未達結婚年齡而結婚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撤銷;但當事人已達法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違反夫妻共同收養、配偶同意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收養者的配偶、被收養者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認領後不得撤銷;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舊法未成年人結婚:過去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違反時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撤銷,但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自2023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18歲,此項同意規定已刪除。舊題考「懷胎後父母仍可撤銷」,答案為錯誤。 認領:判斷關鍵是真實血緣。生父即使因受詐欺而認領,只要確有血緣關係,就不能撤銷認領,不能套用財產行為受詐欺得撤銷的規定。 常考陷阱 「收養人應長於被收養人18歲」「繼親收養須相差18歲」:錯。一般為20歲,繼親收養為16歲。 「繼親收養相差15歲即可」:錯。須16歲以上,不足者無效。 「得收養配偶與前配偶之子女所生的孫女」:錯。直系姻親的例外只限配偶的子女。 「有親屬關係就不能收養」:錯。旁系親屬只有輩分不相當才禁止,舅父的外孫女得收養。 「成年子女出養,無須得配偶同意」:錯。有配偶者被收養,不論是否成年,均須得配偶同意。 「父母離婚,行使親權的一方可單獨出養子女」:錯。另一方仍有同意權,未得同意者無效。 「未得任何人同意都是得撤銷」:錯。欠缺本生父母同意無效;欠缺配偶或7歲以上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才是得撤銷。 「收養契約應經公證才生效」「只要訂立收養契約書即有效」:均錯。收養須書面並經法院認可;須公證的是父母同意書。 「父母同意、當事人合意是形式要件」:錯。形式要件是書面與法院認可。 「被收養人已成年,收養只須書面,無須法院認可」:錯。成年人收養仍須法院認可;只有成年養子女的合意終止無須認可。 「結婚、離婚、認領須經法院認可」:錯。只有收養須法院認可。 「收養效力當然及於養子女所有後代」:錯。已成年者須經其同意。 「終止收養後可要求重新分割本生父遺產」:錯。終止不影響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 「受詐欺結婚,雙方都有撤銷權」:錯。只有受詐欺或受脅迫的一方。 「生父受詐欺而認領有血緣的子女,得撤銷認領」:錯。有真實血緣就不得撤銷。 記憶口訣 「一般二十、繼親十六;共同收養,一個二十一個十六。」 「直系不收,配偶子女例外;旁系看輩分,下一輩才行。」 「父母同意缺了無效;配偶、七歲以上法代缺了得撤銷。」 「收養書面加認可;成年不免認可,成年終止免認可。」 「受騙結婚自己撤,真生父認領不能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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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8 民法有關收養之實質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年子女之出養,無庸得其配偶之同意 (B)夫妻之一方得收養他方與前配偶之...
  2. 30 依民法規定,有關收養子女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收養人得收養其舅父之外孫女 (B)收養人之年齡,應長於...
  3. 26 下列收養情況,何者原則上係得撤銷? (A) 8 歲的甲出養給丙,未經其監護人乙之同意 (B)甲與其最小的姑姑乙年齡相...
  4. 49 下列何者為收養之形式要件? (A)子女被收養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B)當事人間需有收養之合意 (C)被收養者應...
  5. 24 下列有關收養之敘述,何者正確? (A)養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無論是否成年,均受到收養效力所及 (B)收養只要訂立收養契約書...
  6. 33 甲已婚,育有一子丙已成年,甲 40 歲時與 60 歲之乙合意成立收養契約,下列關於該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已結婚,故收...
  7. 39 下列何種身分行為應經法院認可? (A)結婚 (B)離婚 (C)收養 (D)認領
  8. 21 下列有關撤銷身分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A)收養子女未得配偶之同意者,該配偶有撤銷權 (B)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結婚之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