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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之決議與表決權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0
股東會之決議與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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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事項屬股東會或董事會職權,再區分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的出席及同意門檻。 掌握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無表決權股份、利益迴避,以及控制從屬、相互投資的表決權限制。 區分股東提案權的門檻與限制、委託書出席,以及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分辨決議得撤銷與決議無效,以及股東會決議解散與法院裁定解散。 核心觀念 一、股東會的地位與決議門檻 股東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機關,但仍須遵守法定權限分工,不能因此認為所有經營事項都由股東會決定。一般業務執行及通常的增資發行新股,原則上屬董事會權限。股東享有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請求分派股息紅利、依法優先認購新股等權利;董事長由董事會選任,不是由股東直接選舉,因此「選舉董事長」不是股東的權利。 類型出席門檻同意門檻主要考點 普通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一般減資、決定對董事提起訴訟等 一般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變更章程、盈餘或公積轉增資、解任董事、讓與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合併及解散等 公開發行公司的替代門檻前述特別決議出席不足時,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須有各該條文的特別規定,不能任意套用 「過半數」不包含剛好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上」包含剛好三分之二。判斷時須分開看出席股份數與同意表決權數,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 公司法第168條的一般減資,不須特別決議,以普通決議為之即可;非公開發行公司的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及變更章程,則須依特別決議辦理。通常的增資發行新股由董事會決議,不能與盈餘轉增資混淆。 二、重大事項、召集通知與年度承認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例如出售公司主要部分資產、轉讓占公司營收主要部分的營業),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不是由董事長、董事會或大股東決定,也不能當成日常業務處理。公司合併原則上也須股東會特別決議,不能以「屬業務執行」為由只經董事會決議;法律另定簡易合併程序者除外。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或公積轉增資、解散、合併、分割,以及讓與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等重大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司轉投資不在此列舉範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提前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與個別解任不同,不能一概要求特別決議。任期未滿即全面改選,且未決議原任者於任期屆滿才解任時,視為提前解任,原任者不能繼續執行職務至原任期屆滿。 依公司法第20條,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股東名簿、關係企業報告書都不在這組法定年度承認文書之列。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不設股東會,股東會職權由該公司董事會行使,董事、監察人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因此,法人全資子公司出售重要資產,由子公司自己的董事會決議;其董事、監察人不是由母公司股東會選任,修改子公司章程也不是由母公司董事會直接為之。 三、表決權的行使與限制 普通股原則上一股一表決權,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發行特別股者,依其規範。股東不能親自出席時,得出具公司印發、載明授權範圍的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這種方式稱為委託書表決。 公開發行及非公開發行公司,都可以選擇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應在召集通知載明行使方法;主管機關另得要求特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以此方式行使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對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視為棄權。相對地,獨立董事是證券交易法對公開發行公司的制度,非公開發行公司並無適用;其他制度的適用範圍可能因修法調整,作答時以題目所問「兩者皆可選用」者為書面或電子投票。 情形表決權效果 公司依法持有自己的股份無表決權 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的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的股份無表決權 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合計持有另一公司超過半數股份或資本,該另一公司持有控制公司或其從屬公司的股份無表決權 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的股份照常行使表決權,法律並未限制 股東對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不得加入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 相互投資公司原則上得行使的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控制與從屬關係,包括:一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以及一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表決權限制的方向是「從屬持有控制」無表決權,不能反推為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股份也無表決權。 依法無表決權的股份,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因個別議案利益衝突而不得表決的股份,則不算入該議案已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兩種扣除位置不同。 四、股東提案權 為便利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稱為股東提案權;法律不要求繼續持有一年。公司應於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處所、方式及期間,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提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並有三百字的字數限制。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並參與討論。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停止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等情形,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並應向提案股東通知未列入的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法未將股東提案列入議案,非公開發行公司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開發行公司另由證券主管機關處較高罰鍰。 五、決議瑕疵與解散 問題法律效果及救濟 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章程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依公司法第191條,決議當然無效 撤銷須向法院起訴,不是向主管機關申請;程序違法的決議在撤銷前仍屬有效,不是當然無效,也不是提起確認無效之訴。程序或方法違規如非屬重大,且對決議無影響,法院得駁回撤銷請求。 股份有限公司自願解散,由股東會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的特別決議作成,公開發行公司另有替代門檻。 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依股東聲請,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股份有限公司的聲請人,限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常考陷阱 重大事項不必然都採特別決議:提前全面改選、一般減資、決定對董事起訴,不能只憑「影響重大」就套用特別門檻;增資發行新股是董事會權限,不是股東會普通決議事項。 禁止臨時動議與決議門檻是兩回事:選任董事須在召集事由列明,不代表選任本身就是特別決議;轉投資則不在禁止臨時動議之列。 特別決議是「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常見錯誤選項會把出席改成四分之三,或把同意改成三分之二,解散決議也是相同門檻。 控制方向不能顛倒: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無表決權;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股份仍有表決權。 提案權門檻是百分之一:「百分之三、繼續一年以上」是錯誤寫法;提案超過一項者全部不列入,不是只列第一項。 一人公司由自己的董事會行使股東會職權:不是母公司股東會選任其董監,也不是母公司董事會修改其章程。 程序違法與內容違法分開:前者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後者當然無效;不是「確認無效」,也不是「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 年度承認文書只有三樣:股東名簿、關係企業報告書不在其中。 法院用「裁定」解散:不是股東會合意解散,也不是法院「命令」解散。 記憶口訣 「普通雙過半,特別三二半;程序三十撤,內容違法無效。」普通決議:出席與同意均過半;特別決議(含解散):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同意;程序違法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內容違法無效。 「提案一趴、一項、三百字;年度營、財、盈虧。」提案持股百分之一、不問持有期間;年度承認記住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 「子持母不能投,母持子照樣投。」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無表決權,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股份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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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其法律效果如何? (A)決議無效 (B)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
  2. 24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下列何一股東會決議事項,無須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39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股東會決議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
  4. 35 依據公司法第 20 條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應提請股東同意或 股東常會承認之文書或議案,不包括下列何項? (A)營業...
  5. 43 B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人公司,A 股份有限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試問依我國公司法,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6. 46 A 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因公司治理及營運狀況不佳,故擬於今年股東常會中 針對以下三個議案討論之:甲案:提前改選全體董事、...
  7. 45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提案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繼續 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股份之股東,始...
  8. 33 下列何種制度,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皆可選用? (A)獨立董事制度之採用 (B)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之採用 (C)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