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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監察人、經理人與重整人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9
董事會、監察人、經理人與重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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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機關分工:股東會決議、董事會執行業務、監察人監督;並了解臨時管理人與重整人如何替代董事會職權。 區分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的差異,重點包括董事會設置、候選人提名制度,以及轉讓持股當然解任的適用範圍。累積投票制則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採行。 熟悉董事與監察人的資格、任期、選任與解任,特別是全面改選、無正當理由解任,以及董事長代理順序。 理解董事競業禁止的法律效果(歸入權),以及經理人委任、解任、報酬的決議機關、門檻與職權來源。 核心觀念 一、董事會的設置、權限與運作 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設董事會,董事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董事不必具有股東資格,並得連選連任。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1人或2人: 置1人者:該董事即為董事長,董事會職權由其行使。 置2人者:準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的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另受證券交易法規範,須設董事會,董事人數也有較高要求。 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除法律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外,公司業務均由董事會決議執行。 在章程所定資本額(授權資本)範圍內分次發行新股、增加實收資本額,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不必經股東會。若要提高章程所定資本額,則屬變更章程,須經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的運作方式: 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時,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以視訊參與的董事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依主管機關見解,章程或股東會得明定一定範圍或標準,授權董事會決定,因此不是「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由董事會決定」。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法辦理重整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而不是聲請和解、清算或仲裁。 二、董事、監察人的消極資格 董事、監察人準用經理人的消極資格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情形限制期間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赦免後未逾2年 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赦免後未逾2年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具有該身分期間 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判斷關鍵是比對「已經過幾年」與法定期間。例如詐欺罪執行完畢才逾1年,仍未滿2年,不得擔任;貪污罪緩刑期滿已逾2年,限制已解除,可以擔任。 三、法人股東與監察人兼職限制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以法人身分當選董事、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股東也得由其代表人當選。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四、董事、監察人的選舉制度與任期 事項規則 累積投票制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採行,不論是否公開發行,也不得以章程排除。監察人選舉亦同。 票數計算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數相同的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 候選人提名制度公司均得於章程載明採行,非公開發行公司也可以。公開發行公司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者,應於章程載明採行。採行後,股東應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任期董事、監察人任期均不得逾3年,得連選連任。依實務見解,不得採分期改選。 計算例:持有1萬股,應選董事5人,即有5萬個選舉權,可全部投給1人,也可分給數人。候選人有幾名,與票數計算無關。 五、解任、全面改選與轉讓持股 股東會決議解任:股東會得隨時以特別決議解任董事。決議門檻為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數不足時,得以過半數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任期未屆滿而無正當理由遭解任時,解任仍然有效,但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損害。常務董事本身也是董事,若由股東會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解任,公司同樣應負賠償責任。監察人準用上述規定。 任期中全面改選: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除決議原任董事於任期屆滿時始解任外,原任董事視為提前解任。因此,「全面改選不得影響原任董事任期」的說法是錯誤的。監察人亦同。 轉讓持股(只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 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當然解任。 董事當選後、就任前轉讓超過二分之一,或於股東會召開前的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當選失其效力。 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不適用上述規定,轉讓持股不會因此當然解任。 監察人準用上述規定。 六、董事長代理與臨時管理人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依下列順序代理: 由副董事長代理。 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也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 未設常務董事者,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代理人不是由股東會選任,也不必重新改選董事長。只要公司設有副董事長,就由副董事長優先代理。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臨時管理人不得為不利於公司的行為。 七、監察人的監察權 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查核董事會造具、提出股東會的各種表冊。 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的代表。 召集股東會:須在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時,或為公司利益而於必要時,才得召集。監察人不能無視董事會而任意逕行召集。 八、董事的競業禁止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的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的重要內容,並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 違反競業禁止時: 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的所得視為公司的所得,稱為歸入權。 自所得產生後逾1年,不得行使歸入權。 該行為本身並非無效,也不是得撤銷;所得也不會自動歸公司,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行使歸入權。 九、經理人的法律地位與人事決定 任意機關: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設置與否由章程決定。 公司負責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職權來源: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訂定。在章程或契約授權範圍內,經理人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的權利。 委任、解任及報酬: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不是由股東會決議。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如規定須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消極資格:與董事相同。例如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不得充任;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其他限制:經理人不得變更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也不得逾越其規定權限。未經董事會依上述方式同意,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的經理人,也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 十、重整人的職權 法院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經營及財產管理處分權移屬重整人,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的職權應予停止。因此,原董事會權限由重整人代為行使。 重整程序中各角色的分工如下: 角色功能 重整人執行者,代替董事會經營業務、管理財產,並擬定重整計畫;執行職務應受重整監督人監督。 重整監督人監督者,監督重整人執行職務。 關係人會議由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組成,負責審議、表決重整計畫。 檢查人法院於重整裁定前選任,調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重整可能性。 重整人與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均為公司負責人。 常考陷阱 「董事必須具有股東資格」:錯誤。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不以股東為限。 「董事會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決定董事報酬」:錯誤。章程或股東會可以明定範圍或標準授權董事會決定。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錯誤。任何公司都得以章程採行。 「公開發行公司可選擇不採累積投票制」、「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採累積投票制」:均錯誤。累積投票制強制適用於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得排除。 選舉權數陷阱:每股選舉權數等於「應選人數」,不是「候選人數」;也不能把選舉權平均分配後限定每人可投的票數。 「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轉讓持股過半,當然解任」:錯誤。轉讓持股的效果只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另外要分清時點:任期中轉讓是「當然解任」,就任前或停止過戶期間轉讓是「當選失其效力」。 「全面改選不得影響原任董事任期」:錯誤。除決議任期屆滿始解任外,原任董事視為提前解任。 「股東會不得無正當理由解任董事」、「無正當理由解任常務董事,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均錯誤。股東會得隨時解任,但無正當理由時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董事長代理陷阱:代理人不由股東會選任,也不必重新改選董事長。只要有副董事長,就由副董事長代理;總經理兼董事不能優先代理。 「法人股東代表人可同時當選董事與監察人」:錯誤。代表人可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代行董事會職權的人: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不是監察人、檢察官或主管機關。檢察官只是可以向法院聲請的人。 「監察人得無視董事會逕行召集股東會」:錯誤。監察人召集股東會須符合「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或「為公司利益、必要時」的要件。 違反競業禁止的效果:答「無效」、「得撤銷」或「所得當然歸公司」都錯。正確答案是股東會「得以決議行使歸入權」。 資格年限陷阱:「執行完畢甫逾1年」仍在2年內,不得擔任;「緩刑期滿甫逾2年」已超過2年,可以擔任。 「經理人由股東會委任、解任」、「經理人職權應以章程規定,不得依契約訂定」:均錯誤。經理人由董事會任免,職權來源是章程及契約。 授權資本內增資:由董事會決議即可,答股東會是錯誤的。 重整角色混淆:代替董事會權限的是重整人。重整監督人負責監督,關係人會議負責議決重整計畫,檢查人負責調查。 記憶口訣 「股東會決策、董事會執行、監察人監督;董事會失靈找臨管,公司重整找重整人。」 「票數看席次,累積全強制;持股過半,公開才解任。」 「無故解任仍有效,只是要賠錢;全面改選,原任提前走。」 「董座不在副座代,再來常董、董事;沒指定就互推。」 「經理任免董事會,職權章程加契約;競業違反不無效,股東決議來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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