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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之終止與資遣費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2
勞動契約之終止與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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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先區分三種終止:雇主依第11條預告終止、雇主依第12條不經預告終止,以及勞工依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 熟記預告期間「10、20、30日」,並分清預告期間、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給付期限與30日除斥期間。 掌握資遣費的請求原因、不得請求的情形(第18條),以及新舊制計算差異;計算基礎是平均工資,不是基本工資。 理解申訴解僱保護(違反者無效)、第13條終止限制,以及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 核心觀念 一、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須有法定事由,不能僅因「不需要這名勞工」就任意解僱;反過來說,只要具備勞動基準法所定的終止事由,雇主即得單方終止,不以取得勞工同意為必要,憲法保障工作權也不代表雇主絕對不得終止契約。第11條列有五種預告終止事由: 歇業或轉讓。 虧損或業務緊縮。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業務性質變更並非當然可以資遣,必須連同「有減少勞工必要」及「無適當工作可安置」一起判斷。依本條終止,雇主須依第16條預告(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第17條發給資遣費。 二、雇主不經預告終止:第12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 雇主依第1、2、4、5、6款終止時,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此30日的法律性質是除斥期間(逾期終止權消滅),不是消滅時效、預告期間或禁止期間;第3款刑之宣告確定的事由不受此30日限制。 依第12條終止,依第18條,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三、第11條與第12條比較 比較項目第11條(預告終止)第12條(不經預告終止) 事由性質經營因素或勞工能力問題,勞工多無可歸責勞工有可歸責的不當行為 典型事由歇業轉讓、虧損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1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確不能勝任虛偽意思表示、暴行侮辱、受刑宣告確定、違約或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損耗或洩密、曠工 是否預告須預告,未預告應給預告期間工資不必預告 資遣費有無 行使期間無30日除斥期間規定多數事由須於知悉起30日內 四、終止契約的保護限制:第13條與第74條 勞工在第50條規定的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的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例外得終止。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其他勞工法令,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此規定所為的行為無效。也就是說,報復性解僱自始不生效力,並不是「解僱仍有效、僅對雇主裁罰」,也不是效力未定或得撤銷。 五、勞工不經預告終止:第14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雇主、雇主家屬或雇主代理人對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第6款只要有損害之「虞」即可,不要求損害已實際發生。勞工依第1款、第6款終止,應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但雇主有第6款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有第2款或第4款情形,如雇主已終止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已依衛生法規接受治療,勞工即不得終止契約。 勞工依第14條合法終止契約,準用第17條請求資遣費。因此「勞工主動離職」不一定沒有資遣費,關鍵在於是不是因雇主有法定可歸責事由而終止。 六、預告期間與謀職假:第15條、第16條 繼續工作年資預告期間 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日前 1年以上、未滿3年20日前 3年以上30日前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終止契約,適用上述預告期間;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離職,也準用上述期間預告雇主。因此,工作7年的勞工想辭職,應於30日前預告。不定期契約並不是任何一方都可隨時終止而不受預告拘束。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勞工於屆滿3年後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是「逾2年、屆滿2年」。 雇主預告終止後,勞工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的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照給。雇主未依法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此款項與資遣費是不同的給付義務。 七、資遣費:第17條 制度計算方式給付期限 勞基法第17條(舊制年資)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終止契約30日內發給。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終止契約30日內發給。 題目若明確問勞基法第17條,應以舊制公式作答。計算基礎是平均工資(原則上以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計算),不是基本工資,也不是直接以最後1個月薪資代替。 雇主因經營不善、業務緊縮而依法資遣,即使只是結束特定部門,被資遣的勞工仍得請求資遣費;勞工依第14條合法終止,也可請求。資遣費為法定權利,勞資雙方不得事先合意要求勞工預先拋棄資遣費請求權。 八、不得請求資遣費的情形: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依第12條(勞工有可歸責事由遭雇主不經預告終止)或第15條(勞工自請離職、特定性定期契約屆滿3年後勞工終止)終止契約。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不論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定期契約皆同。 所以「不論雇主終止原因為何,勞工都有權請求資遣費」是錯誤的;判斷資遣費一定要先看終止原因,不能只看年資。 九、工作調動五原則:第10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工之工作年資和年紀」不是法定應考量項目;「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也不是調動原則的法定用語(該用語常見於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要件),不能與「企業經營上所必須」混用。 常考陷阱 第11條、第12條事由互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屬第12條,不經預告且無資遣費;「歇業或轉讓」「確不能勝任」「不可抗力暫停工作1個月以上」都屬第11條預告終止。 把任何終止都當成有資遣費:第12條解僱、自請離職、定期契約期滿(包括特定性、臨時性),均不得請求資遣費。 把勞工不經預告離職一律當成無資遣費:依第14條合法終止(如雇主不依約給付報酬、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仍得請求資遣費。 資遣費計算基礎寫成「基本工資」:應為平均工資。 特定性定期契約的年限寫成2年:正確是期限逾3年者,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並應30日前預告。 不定期契約「隨時終止、不受預告拘束」:錯誤,勞工自請離職仍須依年資預告。 30日性質混淆:第12條「知悉起30日內終止」是除斥期間;第16條是預告期間;第17條是資遣費給付期限。 誤認第12條全部事由都有30日限制:第3款受刑之宣告確定為例外。 申訴解僱的效力:不是「效力不受影響、僅行政裁罰」,也不是效力未定或得撤銷,而是無效。 雇主終止的極端說法:「只要不需要就可任意終止」「工作權保障所以絕對不得終止」「須經勞工同意才能終止」都錯;正確是具備法定事由即得終止。 調動原則混入無關因素:「工作年資和年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不是第10條之1的法定原則。 記憶口訣 「三月十、一年二十、三年三十」:預告期間的年資門檻。 「十一經營不能任、十二勞工犯了錯、十四雇主有錯勞工走」:第11條為經營因素或確不能勝任;第12條為勞工可歸責;第14條為雇主可歸責,勞工離職仍可領資遣費。 「十二、十五、期滿走,資遣費都沒有」:第18條不得請求資遣費的情形。 「舊一、新半、新上六;平均工資、三十日內付」:舊制每年1個月、新制每年半個月且上限6個月,均以平均工資計算,終止後30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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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工法令而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時,雇主因勞工之申訴而予以解僱時,該解 僱效力為何? (A)不受影響...
  2. 16 下列何種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對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A)歇業或轉讓 (B)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
  3. 24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資遣費的給付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雇主以嚴重經營不善為由,結束特定部門營業時,...
  4. 35 勞動基準法關於資遣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 30 日內發給資遣費 (B)在同一雇主之事業...
  5. 40 雇主打算把勞工甲從臺北分公司調任到高雄分公司,帶領新的業績團隊。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調動原則,下列何因素不是依法...
  6. 39 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之規定,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不 包括下列何者? (A)歇業或轉讓時 (B)虧損或業務...
  7. 29 依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之規定,有關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所應符合的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A)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8. 30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8 條規定,在下列那一情形下,勞工得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 (A)特定性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B)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