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認雙方關係,再判斷行為:家庭暴力包括身體、精神及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不以毆打或成立犯罪為限。 區分「家庭成員」與「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後者符合要件時只準用部分規定,不是所有規定一律適用。 掌握保護令的管轄、免裁判費、核發程序、內容、效期與延長,以及預防性羈押的法定要件。 熟記責任通報四要素: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暴、立即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也要認識目睹兒少及被害人的各項保護措施。 分清地方防治委員會與防治中心的分工,以及補助項目、偵查中陪同權、性影像保護等新舊規定。 核心觀念 一、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罪與相關用詞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限制配偶外出、安排他人監視行蹤、要求事事報告、持續辱罵,都可能構成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被害人應蒐集證據,例如訊息、錄音、證人或就醫紀錄,用來證明遭受精神虐待,並據以聲請保護令,不必等到受有外傷。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過失犯不包括在內,法律也沒有另設一個概括的「家暴罪」。 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不包括「間接聽聞」。 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加害人實施的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二、家庭成員的範圍 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家庭成員類型判斷重點 配偶或前配偶離婚、分居都不會排除適用。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同居伴侶不分同性、異性,也不問是否結婚。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不以同住為必要。出養前原生家庭的父母屬「曾為直系血親」;婆媳屬直系姻親;前配偶的子女可屬「曾為直系姻親」。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界線是四親等,五親等、六親等都不算。 判斷姻親時,可回到民法的姻親定義: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屬於家庭成員:配偶的堂兄是配偶的四親等旁系血親,屬四親等旁系姻親。 不屬於家庭成員: 姨丈的養子是「血親之配偶的血親」,不在姻親範圍內。 前配偶的再婚對象,與自己不成立任何親屬關係。 表舅通常為五親等旁系血親,超出四親等。 往來密切的鄰居、通信多年的筆友,若無同居或親密關係,也都不屬於家庭成員。 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得準用本法的部分規定,包括聲請部分款項的保護令。 親密關係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的社會互動關係,不分同性、異性。 因此,未同居的男女朋友、未同居的同性伴侶都在本法規範範圍內。 騷擾已分手的成年前女友,也屬規範範圍。 本法保護不以本國國籍為限,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同樣受保障。與家庭暴力議題相關的法律,還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事事件法、老人福利法。 三、保護令的聲請、核發與內容 保護令分為通常、暫時、緊急三種,均由法院核發,警察機關沒有核發權。 管轄: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方式:聲請原則上以書面為之。 費用:聲請保護令免徵裁判費。 程序: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通常保護令則須經審理終結後核發。 通常保護令可定的內容如下: 禁止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 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目睹家暴兒少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並保持特定距離。 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的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 暫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以及會面交往方式。 命相對人給付住居所租金、扶養費,或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財物損害等費用。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的性影像。 「命相對人離職」不在法定內容之內,不要與「遠離工作場所」混淆。 效期與延長: 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失效前,當事人得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不以一次為限。 例如保護令暫定親權六個月,屆期情況仍未改善,可以聲請再延長十個月。 子女親權:法院依法認定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不利於子女。這是可以舉反證推翻的推定,不是「一律不得」由加害人行使。 四、預防性羈押與刑事程序保護 預防性羈押的要件有三: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 認為被告犯違反保護令罪,或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 「曾有違反保護令之規定、威脅被害人人身安全」不是法定要件。 其他刑事程序保護: 釋放通知:羈押中的被告經法院撤銷或停止羈押、准予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法院或檢察署應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的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警察機關及防治中心接獲通知後,應立即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 出獄通知:矯正機關應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的預定出獄日期,通知被害人、其住居所所在地的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緩刑: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法庭外訊問:對被害人的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 偵查中陪同: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其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該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檢察官只有在認為陪同人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時,才可以拒絕。 五、責任通報與學校教育 下列人員負有責任通報義務:醫事人員(含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以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 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只要「疑似」即應通報,不必先確定犯罪成立。 醫師診治傷童得知遭體罰、心理師輔導個案得知遭配偶長期辱罵、警員處理夫妻爭吵發現瘀傷,都屬執行職務時知悉。 教授在課後、校外與學生閒聊得知學生家中有家暴,並非執行職務,不負此項責任通報義務。 目睹兒少與學校教育: 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及少年已納入保護服務範圍,各級學校應進行輔導措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的家庭暴力防治課程。在總時數不變下,得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社工安全:社會工作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或保護被害人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六、防治組織與機關分工 組織或機關考試重點 直轄市、縣(市)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而設置。不負責第一線救援服務。 直轄市、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由地方設置,中央不設。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診療驗傷、庇護安置、法律服務等。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應設置基金。 勞動(勞工)主管機關對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的被害人,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這不是教育主管機關的職責。 七、被害人補助與身分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下列補助: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以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其他必要費用。 題目若寫成「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即為錯誤項目。 身分保密: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例外情形有二: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 八、性影像保護(2023 年修法) 保護令:增列保護令得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的性影像。 交付或刪除:法院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的被害人性影像,或命其刪除。 網路平臺業者的處理義務:網路平臺業者經由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被害人性影像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資料。 網路平臺業者的保留義務:相關網頁資料,以及散布者的個人資料與網路使用紀錄,應保留一百八十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常考陷阱 「家庭暴力不含經濟控制」錯:身體、精神、經濟三者都包括在內。 「家庭暴力罪含故意或過失」錯:限於故意,且須成立其他法律所定之罪。 「目睹含間接聽聞」錯:限於看見或直接聽聞。 「六親等旁系血親」「表舅」「前配偶的再婚對象」「姨丈的養子」「鄰居、筆友」都不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的旁系親屬以四親等為界。至於「曾為直系姻親」,依條文屬於家庭成員;但曾有試題公布答案時,將其與六親等旁系血親並列為可選答案,作答時應以題目公布的答案為準。 「同性同居伴侶不適用本法」錯:同居關係不分同性、異性。 「未同居伴侶不受保障」與「準用所有保護令款項」都錯:未同居伴侶須年滿十六歲,且只準用法定的部分規定。 「暫時保護令由警察核發」錯:三種保護令都由法院核發。 「只能由家暴發生地法院管轄」錯: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的法院也有管轄權。 「暫時、緊急保護令均應經審理」錯: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 「聲請保護令須繳一千元、一千五百元或二千元」錯:免徵裁判費。 「延長一年以下、以一次為限」與「通常保護令一律二年」都錯:效期為二年以下;每次延長二年以下,不限次數。 「命相對人離職」不是通常保護令內容:「遠離工作場所」才是。律師費、處遇計畫、必需品使用權、遠離特定場所都屬法定內容。 「一律不得由加害人行使親權」錯:法律只設推定,可以舉證推翻。 「曾違反保護令」不是預防性羈押要件:要件只有法官訊問、嫌疑重大、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必要。 「陪同人不得陳述意見」錯:陪同人得陳述意見;檢察官只有在認為有妨礙偵查之虞時才可以拒絕陪同。 「通報時限為四小時、十二小時、四十八小時、七十二小時或五天」錯:應為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且須在執行職務時知悉。 「委員會提供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錯:緊急救援是防治中心的工作。 「中央設置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錯:防治中心由地方設置。 「教育主管機關提供就業服務」錯:應為勞動主管機關。 「補助健保給付範圍內醫療費用」錯:補助的是非屬健保給付範圍的醫療費用。 「性影像相關資料保留一百二十日」錯:應保留一百八十日。 「長期照護服務法」是錯誤法律名稱:正確名稱為「長期照顧服務法」,選項出現前者時要小心。 記憶口訣 「身心經,故意罪;直接看聽才目睹。」家庭暴力包括身體、精神、經濟三種侵害;家庭暴力罪限於故意;目睹須看見或直接聽聞。 「配前同居直系親,旁系四等是界線。」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前配偶、同居者、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旁系親屬以四親等為限。 「三令皆法院,免費三地管;二年再二年,次數不設限。」三種保護令都由法院核發,免徵裁判費,三個地點的法院都有管轄權;通常保護令效期二年以下,每次延長二年以下,不限次數。 「執行職務疑即報,二十四小時是底線。」責任通報限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只要疑似就要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委員會動腦,中心動手;健保以外才補助;影像留存一八〇。」委員會負責協調、研究、審議、督導等,中心負責緊急救援;只補助健保給付範圍以外的醫療費用;性影像相關資料保留一百八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