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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種類、刑罰內容與褫奪公權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0
制裁種類、刑罰內容與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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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先辨別刑事、民事與行政制裁,再區分刑法中的主刑、從刑與沒收。 熟記五種主刑、自由刑期間、罰金最低額,以及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各自的加重減輕規則。 分清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罰金易服勞役及易以訓誡的適用要件;「易命賠償」不是易刑處分。 掌握刑期起算與羈押折抵規定。 掌握褫奪公權只褫奪「為公務員」及「為公職候選人」兩種資格,並記住它自裁判確定時生效。 核心觀念 一、制裁種類:看法律依據與法律效果 種類常見方式辨別重點 刑事制裁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褫奪公權;另有沒收等法律效果沒收屬刑法上的制裁,但現行法已不是主刑或從刑。 民事制裁損害賠償、權利剝奪、法院宣告法人解散等主要作用是回復權利、填補損害或調整私法關係;沒收不是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罰鍰、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上的拘留等拘留不同於刑法的拘役;罰鍰不同於刑法的罰金;勒令歇業不是刑法制裁。 刑法上的制裁不等於刑罰。沒收是獨立的法律效果。保安處分也不屬刑罰,但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同樣須以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 二、主刑、從刑與沒收 刑法第33條規定五種主刑,依序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依刑法第36條,現行從刑只有褫奪公權。 主刑法定範圍與重點 徒刑分為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兩種,兩者都是主刑。 有期徒刑原則為2月以上15年以下。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 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罰金屬財產刑,也是主刑,可以單獨宣告。 數罪併罰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所定應執行刑不得超過30年。因此,問「有期徒刑最高上限」時要看語境: 通常上限為15年。 遇有加重時,可加至20年。 數罪併罰的應執行刑,最高為30年。 科罰金時,除依第57條審酌一般量刑事項外,還應審酌行為人的資力及犯罪所得利益。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在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可見罰金的量處有法定標準,不是由法官任意裁量。 沒收不是第33條所定的主刑,也不是現行從刑。關於單獨宣告沒收: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能只因屬於犯罪行為人,就認定「一律」可以單獨宣告沒收。 上述犯罪物或犯罪所得,須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無法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無法判決有罪時,才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的可能。 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取得犯罪所得,也不是一律不得沒收。例如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或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均屬法定沒收情形。 三、刑之加重與減輕 刑種加減規則 死刑不得加重;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條文沒有「不得假釋」的限制。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但可以減輕;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加重依各該規定,常見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 拘役加減時僅加減其最高度。 罰金加減時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輕時,原則上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規定者,得減至三分之二。減輕幅度有法定標準,不是由法官自由決定。 四、易刑處分與執行計算 刑法上的易刑處分包括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及易以訓誡。「易命賠償」不是易刑處分。 易科罰金: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 易服社會勞動:依法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但不符合易科罰金規定者,也可能適用;仍須符合其他法定要件。 罰金易服勞役: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期滿仍未完納者,強制執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 罰金易服勞役改服社會勞動:符合法定要件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替代易服勞役,以6小時折算1日。 易以訓誡:受拘役或罰金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裁判雖已確定,但尚未受拘禁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裁判確定前受羈押者,羈押日數得折抵自由刑:羈押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或依裁判所定的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折抵罰金額數。 五、褫奪公權:剝奪資格,區分生效與起算 褫奪公權是從刑,性質上屬資格刑,又稱能力刑,不是財產權的制裁。刑法第36條所褫奪的資格只有兩種: 為公務員之資格。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所以受宣告者在褫奪期間內,不得擔任公務員,也不得參選公職或競選民意代表。下列資格或權利都不是刑法褫奪公權的內容: 選舉投票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公民投票權。 應考試的資格。 享受社會福利的資格。 擔任教師或私立學校董事的資格(其他法律另有資格限制者,須分別判斷)。 宣告褫奪公權有兩種方式: 終身褫奪: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法院沒有裁量空間。 定期褫奪: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性質認有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應於裁判時併予宣告,不是在主刑裁判後另行擇期宣告。 褫奪公權的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定期褫奪公權的「期間」,則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如同時宣告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生效時點」與「期間起算」是兩件事,必須分開記憶。 常考陷阱 「拘留是刑事制裁」:錯。拘留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上的處罰,刑法上的主刑是拘役。勒令歇業也不是刑法制裁。 「沒收是民事制裁」:錯。沒收屬刑法上的制裁;損害賠償、權利剝奪、宣告解散才是民事制裁。 「主刑只有四種」或「主刑包括名譽刑」:錯。主刑共五種,不可漏掉拘役。 「從刑有褫奪公權與沒收兩種」或「沒收是主刑」:錯。現行從刑只有褫奪公權;沒收是獨立的法律效果。 「犯罪物屬於行為人者,一律得單獨宣告沒收」:錯。法律明定得單獨宣告沒收的,是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第三人取得犯罪所得,一律不得沒收」:錯。出現「一律」字眼,要特別警覺。 「有期徒刑1日以上」或「2月以上20年以下」:錯。有期徒刑原則上是2月以上15年以下;1日以上是拘役的下限。 「罰金不可單獨宣告」「罰金是從刑」「罰金由法官任意裁量」:都錯。罰金是主刑,最低新臺幣1,000元,量處須審酌資力及犯罪所得利益。 「無期徒刑加重為死刑」「無期徒刑不得減輕」「無期徒刑減輕為25年以下20年以上」:都錯。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死刑減輕為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錯。條文只規定減輕為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或罰金僅加減最高度」:錯。只有拘役是僅加減最高度;有期徒刑與罰金是最高度、最低度同加減。 「有期徒刑減輕至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錯。原則上減輕至二分之一。 「無力完納罰金就加重其刑、強制工作」:錯。應先強制執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易命賠償是易刑處分」:錯。 「羈押不能折抵」:錯。裁判確定前羈押1日,可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得』宣告褫奪公權終身」:錯。條文是「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褫奪公權自宣判時、檢察官命令執行時、出獄時生效」:都錯。褫奪公權自裁判確定時生效。 「褫奪公權連投票權、罷免權、公投權、應考試資格一起剝奪」或「受宣告者仍得參選公職」:都錯。褫奪公權只剝奪擔任公務員與參選公職的資格;受宣告者仍保有投票權。 「褫奪公權屬財產權制裁」:錯。褫奪公權是資格刑、能力刑。 綜合選項的其他判斷: 我國國民在國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殺人未遂),仍適用我國刑法。 幫助他人犯罪,即使正犯不知有人幫助,仍成立幫助犯。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 記憶口訣 「死、無、有、拘、金;從刑只剩褫公權。」 「死減無期、無期減十五到二十;死無都不加。」 「有金兩端動,拘役只動頂;減輕原則砍一半。」有期徒刑與罰金最高度、最低度同加減,拘役僅加減最高度。 「公務、候選兩資格;確定生效,執畢起算,緩刑確定算。」只褫奪為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資格,仍可投票;自裁判確定生效。定期褫奪的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日起算,同時宣告緩刑者自裁判確定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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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6 下列何者非刑事制裁?(A)褫奪公權 (B)罰金 (C)拘役 (D)拘留
  2. 下列何者非屬民事之制裁方式? (A)宣告解散 (B)權利剝奪 (C)沒收 (D)損害賠償
  3. 34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之制裁?(A)罰金(B)勒令歇業(C)沒收(D)拘役.
  4. 41 下列關於沒收的敘述,何者正確? (A)沒收為刑法上主刑的一種,得獨立宣告之 (B)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
  5. 16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易刑處分? (A)易以訓誡 (B)易科罰金 (C)易服社會勞動 (D)易命賠償
  6. 19 就我國刑法中有關「刑」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主刑只有四種,分別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與罰金 (B)從刑只有兩種,...
  7. 21 有關罰金刑與易科罰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B)科罰金時,除依刑法第 57 條規...
  8. 20 下列關於「刑之加減」之敘述,何者正確? (A)無期徒刑加重者,為死刑 (B)死刑減輕者,為不得假釋之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