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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2
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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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分清楚刑罰、保安處分與其他制裁:主刑只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監護、禁戒、強制治療等是保安處分;易服社會勞動、假日生活輔導、吊銷駕照、回復名譽都不是刑法的保安處分。 監護處分要做兩層判斷:先確認有精神障礙等責任能力事由,再判斷有沒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監護屬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期間不是「三年以下」。 保安處分不一定在刑罰執行完畢後才實施,例如酗酒禁戒就在刑之執行前實施。 保安處分裁判確定後,法律變更為不施以保安處分時,應免其執行,不是「得免」。 強制工作要分新舊法:過去屬於保安處分,現行刑法已刪除相關規定。強制工作從來都不是刑罰。 核心觀念 一、刑罰與保安處分的基本區別 刑罰以犯罪行為和行為人的罪責為基礎。保安處分則著重行為人的危險性,透過教育、治療、監督等方式預防再犯。兩者都是刑法上的刑事制裁手段,但保安處分不等於刑罰,也不是「補充性的刑罰」。 保安處分雖然不是刑罰,仍然要有法律依據。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所以不能因為保安處分具有治療或教育目的,就說它不受罪刑法定原則限制。 分類主要內容判斷重點 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刑法第33條列舉,沒有身體刑,也沒有名譽刑 從刑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不是在主刑裁判後另外擇期獨立宣告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著重教育、治療及預防再犯,不屬於主刑或從刑 易服社會勞動符合法定條件時,以提供社會勞動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執行屬於易刑制度,不是保安處分 依刑罰剝奪的法益分類:死刑是生命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是自由刑,罰金是財產刑,褫奪公權是能力刑(名譽刑),而且只是從刑。我國刑法沒有鞭打、斷肢這類身體刑。 裁判確定前受羈押的日數,可以按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折抵,也就是折抵同日數的自由刑。這和保安處分期間能不能算入刑期,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二、保安處分的種類與適用對象 刑法第十二章「保安處分」明定的種類如下: 種類適用重點 感化教育針對因未滿法定年齡而不罰或減輕其刑的少年,施以教育性的處遇 監護針對有精神障礙等責任能力事由,且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人 禁戒針對施用毒品成癮者,以及因酗酒而犯罪、已酗酒成癮且有再犯之虞的人 強制治療針對特定性犯罪者,經鑑定、評估認為有再犯危險時施以治療 保護管束在社會中接受監督、輔導,屬於不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驅逐出境以外國人為對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為之,不適用於本國人 強制治療是刑法上的刑事制裁手段,但不是刑罰。以下幾種不是刑法上的保安處分: 假日生活輔導: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處分。 吊銷駕照:行政處分。 回復名譽:民事上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訓誡:少年保護處分或其他法規上的措施,不在刑法保安處分章之內。 強制工作過去是刑法明定的保安處分,常與監護、強制治療並列。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相關強制工作規定違憲,現行刑法也已刪除強制工作規定。所以依現行法,強制工作不是保安處分;作答舊題時,要留意出題當時強制工作仍屬保安處分。不論新舊法,強制工作都不是刑罰。 三、精神障礙者的監護處分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刑法第19條第1項)。如果能力只是顯著減低,得減輕其刑(同條第2項)。這是責任能力的判斷,不是只要有精神疾病的診斷就一律不罰。 依刑法第87條,監護分成兩種情形: 因第19條第1項而不罰者: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所以法院判決「不罰」,仍然可以宣告監護。 有第19條第2項或第20條(瘖啞人)之原因者: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必要時,也可以在刑之執行前實施。 監護是令入相當處所執行,屬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現行法規定監護期間為五年以下,並設有依法延長和定期評估的制度,所以不能寫成「限於三年以下」。 因精神障礙而殺人的案例,法院認定行為人欠缺辨識違法的能力而判決不罰,但認為有再犯之虞時,應宣告的是監護處分。不是禁戒,也不是強制工作;我國刑法也沒有「監禁處分」。 四、酗酒禁戒與執行先後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執行中認為沒有繼續執行必要時,法院得免其執行。 禁戒是令入相當處所的機構內處遇,不是社區處遇。 禁戒是保安處分,不是補充性的刑罰。 禁戒可以在執行自由刑之前就實施,這正是它的法定執行時點。 禁戒期間不會當然計入自由刑的執行。刑前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後,是否免除刑的執行,要依法律另外判斷。 五、法律變更時的適用與免除執行 保安處分的法律適用,要先看它是否拘束人身自由: 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與刑罰相同,受罪刑法定及從舊從輕原則規範。 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 處罰或保安處分的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刑法第2條第3項)。這是法定效果,所以是「應免」執行,法院沒有選擇繼續執行或「得免」的裁量空間。 常考陷阱 「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不是刑罰,所以不受罪刑法定主義限制」:錯。刑法第1條明定,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主刑包括死刑、自由刑、罰金刑和名譽刑」:錯。名譽刑(褫奪公權)只是從刑,不是主刑。 「褫奪公權於主刑裁判後另擇期獨立宣告」:錯。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 「裁判確定前受羈押者,得折抵同日數之自由刑」:正確。羈押一日可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 「我國刑法有身體刑」:錯。我國刑法有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沒有身體刑。 「強制治療、強制工作、保護管束是刑罰」:錯。這些都屬於保安處分(強制工作是舊法),刑罰選項要找罰金、有期徒刑、拘役這類主刑。 「監護處分之執行期間限於三年以下」:錯。監護期間是五年以下,並可依法延長。 「精神障礙者不罰,就不能監護」:錯。不罰的人如果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仍然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監護須同時具備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錯。法條寫的是「或」,具備其一即可。 「禁戒是社區處遇」或「禁戒期間當然計入自由刑執行」:都錯。禁戒是令入相當處所執行,也不當然折抵刑期;正確敘述是禁戒可以在執行自由刑之前實施。 「社會勞動是保安處分」:錯。易服社會勞動是易刑制度。 「訓誡、假日輔導、吊銷駕照、回復名譽是刑法上的處分」:錯。這些分別屬於少年保護處分、行政處分或民事救濟。 「驅逐出境適用於本國人」:錯。驅逐出境只適用於外國人。 「法律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時,得免執行或應繼續執行」:錯。依刑法第2條第3項,應免其保安處分之執行。 記憶口訣 「主刑死、無、有、拘、罰;從刑褫權併宣告。」依序記住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刑法沒有身體刑,羈押一日抵一日。 「感、監、禁、治、管、逐」依序記住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限外國人);強制工作已刪除,社勞、訓誡都不是保安處分。 「精神看監護,五年可延長;酒癮看禁戒,刑前先執行。」 「確定未執行,新法不再施,應免不是得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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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5 下列關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褫奪公權為從刑,於主刑裁判之後,另擇期獨立宣告之 (B)拘束人身自由之...
  2. 41 關於刑法監護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第 19 條第 1 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3. 43 對於酗酒成癮而犯罪者所施予的禁戒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是社區處遇的一種類型 (B)是一種補充性的刑罰 (C)可以在...
  4. 30 下列何者屬刑法上的刑事制裁手段? (A)假日輔導 (B)強制治療 (C)吊銷駕照 (D)回復名譽
  5. 33 甲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某日甲妄想父親A要殺他,遂拿刀先殺死A,法官因甲有精神障礙以致欠缺辨識行為為違法之能力,而判處甲...
  6. 複選題下列何者並非我國刑法上之保安處分種類? (A) 感化教育 (B) 強制工作 (C) 社會勞動 (D) 強制治療
  7. 有關刑法保安處分的種類,何者不適用於本國人? (A)保護管束處分(B)驅逐出境處分(C)強制工作處分(D)監護處分
  8. 35 下列何者不是刑法所明定保安處分的種類? (A)訓誡處分 (B)監護處分 (C)強制治療 (D)強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