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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公職◆憲法
參考書:林強-憲法測驗命題焦點
章節:Ch17.第三篇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令精選題庫
主題:釋字第 46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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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林強-憲法測驗命題焦點
Ch1.第一篇 緒論 憲法之基本概念
Ch2.中國制憲史
Ch3.第二篇 本論 憲法前言與總綱
Ch4.人民之權利義務
Ch5.國民大會
Ch6.總統
Ch7.行政院
Ch8.立法院
Ch9.司法院
Ch10.考試院
Ch11.監察院
Ch12.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Ch13.地方制度
Ch14.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Ch15.基本國策
Ch16.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Ch17.第三篇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令精選題庫
釋字第 467 號
Ch18.憲法基本概念前言與總綱
Ch19.人民基本權利義務
Ch20.國民大會
Ch21.總統
Ch22.行政院
Ch23.立法院
Ch24.司法院
Ch25.考試院
Ch26.監察院
Ch27.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Ch28.地方制度
Ch29.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Ch30.基本國策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主題:釋字第 46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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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解釋公布日期 解釋爭點 解釋文 釋字第 467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67) 民國 87年10月22日 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仍屬公法人? 中 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 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 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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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公法人
、
省
、
不具備自主組織權
、
地方制度層級
、
憲法增修條文
、
釋字
、
非地 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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