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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文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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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用語表  類別 用語 適用範圍 備註 起首語(指公文起首所用之發語詞) 查、謹查、有關、關於、茲 通用。   制定、訂定、修正、廢止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用。   特任、特派、任命、派 茲派、茲聘、茲敦聘、僱 任用人員用。   稱謂語(指對受文者稱呼或自稱用語) 鈞府、鈞長、鈞座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對上級用。 直接稱謂時用。 書寫本類別之稱謂語時,對上級、平行及人民團體均應於其左空一格(挪抬)以示互重。 大院、大部、大局、大處 對無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用(例如:對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用)。 貴局、貴處、貴公司 對下級、平行(無隸屬關係者)及對人民團體用。 臺端、先生、女士 對屬員、或人民。 本 自稱。 該、職稱 機關名稱如一再提及可稱「該」,例如「該局」。 對職員則稱「該員」或「職稱」 間接稱謂時用。 引述語(引據其他機關或受文者來文時之用語) 依、奉 引敘上級機關或首長公文時用。   依據 引敘平行、下級機關、屬員或人民來文時用。 ……奉悉。 回復上級機關來文或首長公文,於引敘完畢時用。 ……敬悉。 回復平行機關來文,於引敘完畢時用。 ……已悉。 回復下級機關公文,於引敘完畢時用。 復(稱謂)……函。 於復文時用。 依(依據)(稱謂)……辦理。 於告知辦理之依據時用。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諒蒙 鈞察。 對上級機關發文後續函時用。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諒達。 對平行機關發文後續函時用。 (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計達。 對下級機關發文後續函時用。 經辦語(案情處理過程之聯繫用語) 遵經、遵即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   業經、經已、均經、迭經、旋經、嗣經 通用。   准駁語(於審核或答復受文者請求時之用語) 應予照准、准予照辦、准予備查 應予不准、應予駁回、未便照准 礙難照准、應從緩議 對下級機關用。   如擬、如擬辦理 可照准、准如所請、應從緩議 決行人員批核公文用。   敬表同意、同意照辦 不能同意辦理、無法照辦 礙難同意、歉難同意 對平行機關或人民團體時用。   除外語(處理案件之除外用語)   除……外 除……及……外 通用。   請示語(請問、請教之衡量用語) 是否可行 是否有當 可否之處   通用。   期望及目的語(對受文者表達行文之期望或目的之用語) 請 鑒核 請 核示 請 鑒查 請 核備 請 備查 請上級機關或首長查核、指示使用。 鑒核-報核案件。 核示-請示案件。 鑒查-僅供瞭解。 核備-核備案件。 請 查照 請 辦理惠復 請 查明惠復 請 查照轉知 請平行機關知悉辦理時用。   請查照 請照辦 請辦理見復 請查明見復 請查照轉知 請下級機關知悉辦理時用。   抄送語 抄陳 抄送 抄發 對上級機關用。 對平行機關用。 對下級機關用。 有副本或抄件時用。 附送語(致送資料、文件之用語) 附陳、檢陳 對上級附送附件時用。 亦可當成起首語。 檢送、檢附、附送、附 對平行或下級機關附送附件時用。   結束語(全文之總結用語) 謹呈 謹陳、敬陳 此致 對總統簽之文末用。 於簽之文末用。 於便箋之文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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