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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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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122224
科目:
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
年份:
113年 |
選擇題數:
2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選擇題 (20)
1 說明書應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據以實現要件係規範「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與申請專利範圍無關 (B)記載方式為可據以實現要件之必要條件,若不符合記載方式的形式規定,即應認定不符合 可據以實現要件 (C)已寄存之生物材料相關發明,已足以證實其確實存在者,說明書無須記載相對應之技術內 容,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 (D)縱使是申請日後提出之實驗數據,仍可作為輔助瞭解說明書本身是否已明確且充分揭露至 可據以實現的程度
2 下列各請求項中「」處之敘述,搭配前後文內容,何者未導致請求項不明確? (A)一種製造終產物 D 之方法,包含「從起始物 A 製造中間產物 B 的第一步驟,及從中間產物 C 製造該終產物 D 的第二步驟」 (B)一種化合物 A 之製法,……其反應溫度為 20~100℃,較佳為 50~80℃,「最佳」為 70℃ (C)一種拖鞋,包含鞋底、鞋面及釘扣「等」構件…… (D)一種組成物 X,其由「40 至 60 重量百分比的 A、30 至 50 重量百分比的 B、及 20 至 30 重 量百分比的 C 所組成」
3 下列有關產業利用性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產業利用性,係規定說明書的記載必須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須過 度實驗即能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據以能被製造或使用 (B)若不具產業利用性,則不可能據以實現;反之,若具產業利用性,應再確認說明書所載之 該發明是否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 (C)產業利用性之「能被製造或使用」 ,係指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於產業上已實際被製造或使用 者為限,故實際上尚未被製造或使用之發明,不具產業利用性 (D)產業利用性須先進行檢索以判斷是否符合發明本質,係與新穎性及進步性一併進行審查及 判斷
4 下列關於進步性之審查,何者正確? (A)係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確認是否得輕易完成,該通常知識者為虛擬之 人,以一人為限以避免後見之明 (B)說明書中引述之先前技術,若未載明或無法確認其公開之期日,仍可作為論斷不具進步性 之依據,但若申請人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其未公開者,不得作為核駁依據 (C)係針對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間之差異本身,逐一比對以判斷是否能被輕易完成,不 得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以避免拼湊比對 (D)得以多份引證文件中之全部或部分技術內容的結合,作為比對基礎之主要引證,以確認該 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間的差異
5 經最後通知後,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應符合修正限制事項,下列何者不符合規定? (A)修正前請求項記載「一種空調裝置,包含如請求項 1 至 3 中任一項所述的壓縮機」 ,主張 「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修正為不同請求項「一種空調裝置,包含如請求項 1 所述的壓縮 機」,並新增請求項「一種空調裝置,包含如請求項 2 所述的壓縮機」 (B)修正前請求項記載「聚合物分子量 200~1000」,且說明書已記載分子量之特定值 500,主 張「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而將請求項修正為「聚合物分子量 500~1000」 (C)說明書中已指出高溫為使某材質進行相變之溫度,經最後通知後,將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 之「高溫」,主張「不明瞭記載之釋明」而修正為「使特定材質 A 進行相變之高溫」 (D)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外文本之內容為「fifteen」,經最後通知後,將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 之「50」,主張「誤譯之訂正」而將申請專利範圍逕予修正為「15」
6 下列關於專利權移轉之敘述,何者正確? (A)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時,若讓與原因為贈與,且讓與人為自然人,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 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等相關資料,未能檢附者,應具名切結,始為受理 (B)辦理衍生設計專利權之專利權讓與登記時,應與其原設計專利權一併辦理,若原設計專利 權已當然消滅,而其衍生設計有二以上仍存續者,數衍生設計專利權之讓與,亦應一併辦理 (C)辦理專利權授權登記時,應備具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載明屬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其 授權內容應以全部申請專利範圍為其授權範圍授權他人實施,並記載授權期間及其授權地域 (D)專利權若被法院囑託查封,經登記有案者,其後續之專利權移轉或專利權更正,應不予受 理,須待債務人繳納債權向法院聲請塗銷或撤銷該查封登記時,始可受理
7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單一性之規定,何者正確? (A)若檢索先前技術以確認二個以上發明間是否具有「特別技術特徵」時,該先前技術包括新 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引證文件 (B)判斷單一性時,皆由請求項 1 記載之發明開始進行檢索,不得跳過請求項 1 而改以其他獨立項開始進行檢索 (C)申請案違反單一性,然審查時未發現而核准專利後,始發現不具發明單一性,因已擴大權利保護範圍,構成舉發之理由 (D)不僅對於「不同請求項」所記載的二個以上發明進行判斷,而且對於「單一請求項」中以擇一形式記載者,亦須判斷
8 關於發明專利主張國際優先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人應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 12 個月內主張優先權日,該優先權日應早於我國專利 申請日,而不得同日或晚於該申請日 (B)申請人為複數者,複數申請人之一具備有符合主張優先權之身分條件者,即可主張優先權 (C)認定身分條件係以向我國提出專利申請時,申請書上記載之申請人為依據,若申請時已符合,不因之後變更申請權人名義而影響主張之適法性 (D)主張優先權時, 「相同發明」之判斷應以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是否已揭露 於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為限
9 有關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代理權限範圍係由申請人自由決定,若概括授權為一切代理行為而採概括代理時,代理人 得為專利申請、再審查及其撤回及拋棄專利權等一切代理行為 (B)具有代理人資格之人,以專利師、律師及專利師法公布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為限 (C)申請人可依契約自由原則變更代理人,但變更時,若未以書面通知專利專責機關,對機關 不生效力 (D)若代理人死亡,其與申請人間代理關係已消滅,申請人必須主動函知專利專責機關,另行 委任代理人或自行辦理
10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更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專利權人僅更正外文本,未同時提出中文更正本時,該外文本不生更正之問題,應不受理 外文本之更正 (B)將二段式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不分段,或將不分段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二段式, 更正事由皆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C)更正案審查中,專利權當然消滅者,應通知專利權人其更正申請是否續行審查或撤回,逾 期未為表示者,視為同意撤回 (D)舉發案若作成部分舉發成立者,於行政救濟期間,不得就原處分中審定「舉發成立」之請 求項申請更正
11 下列關於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之判斷,何者錯誤? (A)請求項前言部分記載一物品,若主體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只要有一結構特徵而無須全部皆 屬結構特徵,即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B)新型的商業利用若不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即使該新型被濫用而有妨害之虞,仍非 屬法定不予專利之項目 (C)說明書之揭露方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 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D)新型單一性係判斷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於技術特徵上是否明顯相互關聯,而無須論究是否 有別於先前技術
12 系爭專利請求項 1~3 所請分別為成分 A、B 及 C,請求項 4 為包含選自請求項 1~3 之成分 A、 B 或 C 之組成物,舉發聲明請求撤銷請求項 3 及 4,惟舉發理由僅主張請求項 3 及請求項 4 引用請求項 3 之權利範圍不具進步性,並未主張請求項 4 引用請求項 1、2 之權利範圍不符專 利要件,經闡明而舉發人仍主張同前,經審定後,有任何人基於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就請 求項 3 及 4 再次提起舉發。依審查實務,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對請求項 3 及請求項 4 引用請求項 3 之權利範圍予以審查,若審定結果皆為舉發不成立, 針對請求項 4 引用請求項 1、2 之權利範圍另提起舉發,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B)對請求項 3,及請求項 4 引用之全部請求項的權利範圍予以審查,若審定結果皆為舉發不成立,針對請求項 3、4 所另提起之舉發,皆適用一事不再理 (C)僅對請求項 3 之權利範圍予以審查,另請求項 4 以舉發聲明與舉發理由不一致為由,對請求項 4 予以舉發駁回,且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D)以舉發聲明與舉發理由不一致為由,對請求項 3 及 4 予以舉發駁回,請求項 3 及 4 皆未適用一事不再理
13 有關設計專利之圖像設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設計專利之圖式所揭露之多張視圖,若為表示依序產生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者,應於設計 說明中敘明其變化順序 (B)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藉由電子裝置投射產生之二維 或三維的虛擬圖形,可申請圖像設計 (C)申請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得僅記載為該「圖像」之本身、所應用之「何物品」 ,應用於「何 物品之圖像」或「何物品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D)審查圖像設計之新穎性時,若申請人係以「『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等具通用性質之設計 名稱提出申請時,該圖像設計所應用之物品應認定為可應用於各類電子資訊產品之「電腦 程式產品」
14 下列有關發明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敘述,何者正確? (A)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該「申請專利之發明」指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 中請求保護之申請標的(subject matter) (B)【先前技術】之記載事項,係供通常知識者客觀理解先前技術之問題及缺失,屬必要記載 事項,均應記載而不得刪除,以符合專利法第 26 條第 4 項之記載規定 (C)【先前技術】之記載事項,其位於【技術領域】與【發明內容】記載事項之間,不得挪動 順序以符合專利法第 26 條第 4 項之記載規定 (D)【發明內容】之記載事項為「所欲解決之問題」、「所欲達成目的及其用途」、「解決問題之 技術手段」、「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等四部分
15 下列關於新穎性之審查,何者正確? (A)專利案經核准公告後,該案遭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確定後,該專利權已自始不存在,不得 作為先前技術 (B)學術論著置於國家圖書館之閱覽架以供借閱,惟尚未被人借出閱覽,不得作為先前技術 (C)簽訂保密義務之人所知悉之技術,因違反保密義務而洩漏技術,致該技術處於公眾得獲知 的狀態,仍受保密契約之約束,不得作為先前技術 (D)相關技術資訊已置於網路上,但未正式公開網址而未可得知內容之資訊,不得作為先前技術
16 下列有關擬制喪失新穎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A)僅適用於不同申請人,其認定時點為後申請案之申請日,若經認定為相同,即使之後變更 而造成申請人不一致,亦不得適用擬制喪失新穎性 (B)後申請案為發明或新型申請案時,若先申請案為設計申請案,不得作為擬制喪失新穎性之 引證文件 (C)先申請案為分割案時,認定申請先、後申請案之申請人是否相同的時點,為該先申請案所 援用原申請案之申請日 (D)先申請案所載新型內容經公告,部分內容嗣後經更正刪除並溯自申請日生效,該被刪除之 部分不得作為引證文件
17 下列關於改請之態樣,何者正確?①發明改請設計 ②設計改請新型 ③新型改請設計 ④設計改請發明 ⑤獨立設計改請衍生設計 (A)僅①②③⑤ (B)僅③④⑤ (C)僅①②③④ (D)僅②③⑤
18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優惠期之規定,何者錯誤? (A)效果係將公開事實之技術內容不作為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之先前技術,非僅適用於「新穎性」 (B)公開事實之行為主體,包含了申請人之前權利人,如專利申請權之被繼承人、讓與人,或 申請權人之受雇人或受聘人等 (C)申請人為兩人時,公開行為無須共同為之,縱然一申請人之公開行為未取得另一申請人同 意,仍屬於「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的情事 (D)因「非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致有多次密切關聯之公開事實,申請人仍須於最晚之 公開事實後 12 個月內申請專利,方得適用
19 下列關於分割及改請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分割案與改請案均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 (B)原申請案主張優先權或符合優惠期之規定者,分割案與改請案均得援用 (C)分割案與改請案均得援用原申請案之聲明,主張與新型專利權利接續 (D)分割案與改請案均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20 有關設計專利之修正,下列何者將被認定為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 (A)
(B)
(C)
(D)
申論題 (6)
(一)〔先前技術 1〕
揭示一種抗 X 病毒醫藥組成物及其製備方法,與申請案請求項 1 間之差異僅在於步驟 3 之製備方法。其中, 〔先前技術 1〕之步驟 3 係將該水性溶液酸化至 pH 4,以形成酸沉澱物。
(二)〔先前技術 2〕
揭示一種抗 X 病毒醫藥組成物及其製備方法,與申請案請求項 1 間之差異僅在於步驟 3 之製備方法。其中,〔先前技術 2〕之步驟 3 係將該水性溶液於 121℃高溫加熱 4 分 35 秒,使之酸化至 pH 4, 以形成酸沉澱物。
(一)張三於民國(下同)113 年 5 月 1 日以〔A 技術〕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未主張優先權。李四以〔B 技術〕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申請日為 113 年 3 月 1 日,未主張優先權,且無不予公開之事由。於 無其他先前技術之前提下,請論述〔A 技術〕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否可准予專利?
(二)張三於 113 年 5 月 1 日以〔A 技術〕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未主張優先權。〔C 技術〕發明專利申請案於 113 年 3 月 1 日公開。於無其他先前技術之前提下,請論述〔A 技術〕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否具新穎性?
(三)張三於 113 年 5 月 1 日以〔A 技術〕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另,張三於同日以〔C 技術〕申請新型專利,並於申請時分別聲明一案兩請,兩案均未主張優先權,且無其他先前技術之前提下。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張三已取得新型專利權,且新型專利權並無已當然消滅或經撤銷確定之情事。審查人員會核發何審查意見?請詳細說明其理由。
三、請依專利審查基準相關規定,詳細論述〔請求項 1〕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之理由;並請說明如何協助委託人進行申復或修正?(10 分)
〔請求項 1〕
一種體重推測裝置,包含:
一機器學習模組,係以人臉形狀的特徵量與身高、體重值作為訓練資料予以訓練,且訓練完成後之該機器學習模組係依據人臉形狀的特徵量與身高值,輸出推測的體重值;
一接收模組,接收受測者之臉部圖像及身高值;
一特徵量擷取模組,分析前述臉部圖像,並獲得人臉形狀的特徵量;
一處理模組,將前述接收模組所接收之身高值及前述特徵量擷取模組所獲得的人臉形狀的特徵量輸入該機器學習模組,輸出從該機器學習模組獲得之推測體重值。
〔專利說明書〕
本發明為一種體重推測裝置(1) ,包含:一機器學習模組(2) 、一接收模組(3)、一特徵量擷取模組(4)及一處理模組(5)(說明書內 已敘明各元件組成及其連結關係)。
本發明有關機器學習模組(2)及處理模組(5)之運作方式,係利用 臉部圖像以推測體重值,其實施方式說明如下:人臉臉頰和下顎的夾角餘弦與 BMI(體重/身高平方)存在統計上的顯著相關性,故以機器學習模型分析人臉臉頰和下顎的角度,藉以推測受測者之體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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