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1 有關專利申請文件之要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委任代理人申請專利,辦理有關專利事務,申請書上仍應由申請人簽章,未於申請書簽 章者,經通知屆期未補正,將不予受理 (B)如公司申請專利時,申請書應加蓋與公司全名一致之公司契約專用章 (C)專利電子申請文件,應由申請人使用電子憑證為數位簽章,若申請人有 2 人以上時,得僅 由 1 位申請人為數位簽章即可 (D)申請書有申請人或代理人之簽章,可認該申請行為係為申請人之意思表示,證明文件之簽 章需具有可比對簽署人簽名、蓋章或電子簽名之形式外觀,即可推定該文件效力
2 有關專利權之拋棄及撤回申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利權為共有時,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能拋棄共有之專利權。若共有人之一拋棄其專 利權之應有部分者,專利權則由其他共有人享有 (B)專利權已授權或設定質權予他人時,專利權人須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始得拋棄專 利權,專利權自其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表示拋棄之日消滅 (C)發明為非專利申請權人請准專利,該專利案公告之日起 2 年內申請舉發,若被舉發人拋棄 其專利權者,應待舉發審查確定後再依審定結果續行辦理 (D)發明專利申請案改請為新型專利申請案,得撤回該改請申請,使其回復為發明專利申請案
3 有關發明單一性要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謂申請專利之發明間具有「技術上相互關聯」 ,指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應包含一個或多個 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而「特別技術特徵」係指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相較於先前技 術而言,具有新穎性的技術特徵 (B)二個以上之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此即發明單一性, 因此違反單一性要件,得為舉發事由 (C)發明單一性之判斷,不因請求項之記載形式而有差異,不僅應對不同請求項所記載的二個 以上發明進行判斷,對於單一請求項中以擇一形式記載的二個以上發明,亦須進行判斷 (D)請求項 1.一種傳送帶 X,其包含特徵 A 及特徵 D。 請求項 2.一種傳送帶 Y,其包含特徵 B 及特徵 D。 請求項 3.一種傳送帶 Z,其包含特徵 A、特徵 B 及特徵 D。 經查先前技術之傳送帶已揭露「特徵 D」,但皆未見「特徵 A」、「特徵 B」,則請求項 1、 2、3 具發明單一性
4 下列舉發事由,何者係依據提起舉發時所適用的法規審查? (A)系爭專利修正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的範圍 (B)系爭專利說明書未明確且充分揭露,無法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 容,並可據以實現 (C)系爭專利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D)系爭專利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內容相同
5 日商 X 公司於 115 年 6 月 6 日檢送申請書、說明書、規費及 115 年 2 月 6 日之優先權證明文 件,即向我國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設計專利,經程序審查發現,申請時並未送圖式,爰發函通 知申請人補送圖式,該通知函於 115 年 6 月 10 日送達申請人之委任代理人,代理人於 115 年 6 月 15 日補送圖式至我國專利專責機關,並主張該等圖式已見於優先權證明文件之先申請 案,經審核屬實無誤。本申請案適法之申請日為何日? (A) 115 年 2 月 6 日 (B) 115 年 6 月 6 日 (C) 115 年 6 月 10 日 (D) 115 年 6 月 15 日
6 有關發明專利國際優先權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主張國際優先權, 「相同發明」之判斷應以後申請案說明書中所載之發明,是否已揭露於優 先權基礎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為基礎,而不單以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專利範 圍為準 (B)得以美國全部連續申請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或部分連續申請案(continuation-in-part) 作為後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的「第一次申請」案 (C)得以美國或澳洲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作為後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的「第 一次申請」案,但嗣後必須於特定期間內,再據以提出載有申請專利範圍之正式申請案, 或將該臨時申請案轉換為正式申請案 (D)後申請案主張複數優先權或部分優先權時,所據以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不得為不同國家分 別申請者,且後申請案所申請之發明必須符合發明單一性
7 下列設計專利之修正,何者未超出申請時所揭露的範圍? (A) (B) (C) (D)
8 有關設計專利申請分割或改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申請案中有二個以上相同之設計,應擇一申請設計專利,其餘設計應分割並改請為衍生 設計專利 (B)設計專利申請人得將申請時在說明書或圖式有揭露之設計,例如圖式之「參考圖」中明確 揭露之另一設計分割,而為另一件申請案 (C)原設計專利申請案主張喪失新穎性或創作性之例外情事者,其分割案不得主張喪失新穎性 或創作性之例外情事 (D)設計專利申請改請為新型專利,得於原設計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 3 個月內提出
9 下列何者屬發明專利申請案最後通知之態樣? (A)先前已進行檢索並通知不符新穎性、進步性等要件之情事,經修正後雖已克服全部不准專 利事由,但因修正請求項或增加新的請求項,經續行檢索後,發現其他引證文件而有不符 新穎性、進步性等要件之不准專利事由者 (B)先前審查意見通知中已記載暫無不准專利事由之請求項,就該等請求項之範圍內,另發現 其他不准專利事由者 (C)先前審查意見認定部分請求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其他請求項則以不具發明單一性為由 通知申復修正,經修正刪除該等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之部分請求項,惟其他請求項仍得以 相同引證文件,認定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者 (D)先前審查意見通知記載不符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要件、先申請原則之不准專 利事由,經再次審查後認定不符記載要件或不具發明單一性者
10 有關發明專利權之舉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舉發案審查時,若舉發人爭執專利權人所提更正內容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 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如該更正內容未經核准公告,不得列為該舉發案審查之爭點 (B)舉發案 1 之舉發證據為證據 1 至證據 3,舉發案 2 之舉發證據為證據 1 至證據 6,兩舉發 案之證據 1 至證據 3 為相同證據,兩舉發案聲明撤銷之請求項相同,且主張違反之專利法 事由相同者,合併審查兩舉發案可避免重複審查程序 (C)舉發人得於審定前撤回舉發申請;雖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惟舉發人已撤回舉發申請,為 衡平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得不經專利權人同意,同意舉發人撤回 (D)專利申請權之爭執係就專利權整體為之,只要有任一請求項有舉發人所主張之事由者,應 就全案審定「舉發成立」
11 下列發明專利請求項之記載,何者屬於明確的情況? (A)一種組成物 X,其由 10 至 30 重量百分比的 A、20 至 60 重量百分比的 B 及 5 至 40 重量百 分比的 C 所組成。 (B)一種離心分離機,……其中第三圓筒之濾渣層長度為 L<100 mm。 (C)一種 H 型鋼之製造方法,係先將中胚加熱至 1050℃~1350℃……每一道之變形率為 5%~ 10%,於總變形率達 20%以上後冷卻至室溫,再加熱至高溫保持一段時間後即完成。 (D)一種拖鞋,係由鞋底、鞋面及釘扣等構件所組成,……。
12 有關新穎性的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申請專利之發明為方法 P(步驟 P1、P2、……及 Pn)所製得之蛋白質,若一先前技術蛋白 質 Z 以不同的方法 Q 所製得的,該蛋白質 Z 與所請求的蛋白質名稱相同且具有由方法 P 所 得之相同特性,惟由於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方法 P 係與先前技術的方法 Q 不同,申請專利之 發明所請求的蛋白質具有新穎性 ②若申請專利之發明為「用於清潔之組合物 A+B」 ,相較於先前技術之「用於殺蟲之組合物 A+B」,「用於清潔之組合物 A+B」仍不具新穎性 ③若申請專利之發明為「用於處理醫療廢棄物之裝置,係由一塑膠內桶及塑膠外桶所構成。」 相較於先前技術之「便於抽換之垃圾桶,係由一塑膠內桶及塑膠外桶所構成。」,「用於處 理醫療廢棄物之裝置」具有新穎性 ④先前技術揭露某成分之含量範圍為 10wt%~15wt%,申請專利之發明對應該成分之含量範 圍為 5wt%~25wt%,則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新穎性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13 有關何謂發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利用數學方法來優化電腦網路之負載分配的發明,由於涉及數學方法,屬於非利用自然法 則,應認定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②「一種化合物 A 作為殺蟲之用途」,應解釋為「一種作為殺蟲劑之化合物 A」 ③與疾病之診斷無關之方法或僅是量測人體或動物體特性之方法,例如測量身高、體重或測 定膚質等方法,均不屬於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④以微生物為申請標的或以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為申請標的之發明,均得予以專利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14 有關新型專利申請案,下列請求項記載方式,何者符合新型形式審查的規定? (A)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該杯體係以鋁 合金為材料壓鑄而成。 (B)一種絕緣安全鞋,其係由一乙烯酸乙烯酯共聚物、一聚烯烴彈性體、一天然橡膠及一軟化 劑所組成,其中,該乙烯酸乙烯酯共聚物的含量為 50wt%,該聚烯烴彈性體的含量為 30wt%, 該天然橡膠的含量為 25wt%,及該軟化劑的含量為 1wt%,經由加熱混合軟化後,再予以壓 製成型。 (C)一種風車結構,係由一風車本體、一外蓋、一主軸、一減速機組等所組成,其中: 該風車本體設有一貫穿孔; 該外蓋固設於風車本體下方; 該主軸穿設該風車本體之貫穿孔; 該減速機組固設於主軸上。 (D)一種風車結構,其包含: 一風車本體; 一外蓋; 一主軸; 一減速機組。
15 有關專利權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人屆期未繳年費,專利專責機關事後通知專利權消滅,該通知屬於行政處分態樣之一 (B)專利權人依法律行為將其專利權移轉予受讓人者,在權利主體上發生變更。專利權讓與於 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之日即生效力,惟應辦理讓與登記,始生對抗第三人效力 (C)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時, 「非專屬授權」者,指專利權人為授權後,就相同之授權範圍內仍 得再次授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 (D)第 1 年專利年費之繳納為取得專利權之條件,未繳納者,無法取得專利權,不生專利權消 滅之情事
16 有關分割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分割後之申請案(以下稱分割案) ,為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並兼顧先申請原則及 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係以分割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分割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 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②第 1 次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案(母案)分割出分割案(子案) ,而分割案(子案)又分割出再分 割案(孫案) ,則該再分割案(孫案)之「原申請案」係指第 1 次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案(母案) ③分割前原申請案即載有 A、B 二項發明;分割後,原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僅記載 A,則 其說明書得僅記載 A,亦得包含 A、B;而分割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僅得以記載 B,不得記載 A,至於其說明書,則得記載 B,亦得包含 A、B 二項發明 ④分割前原申請案請求項 1、2 係燈絲A及利用燈絲A製成的燈泡B,兩者間之相同特別技術 特徵為燈絲 A,具發明單一性,得於一申請案提出申請,亦得申請分割,於不同申請案申 請專利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17 在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後 12 個月內,就相同發明向我國申請專利時得主張國際優先權, 或是基於在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之說明書、申 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國內優先權,有關發明或新型優先權的敘述,下列 何者錯誤? (A)在同一個 WTO 會員或互惠國提出前後兩次專利申請,於第二次專利申請之申請日當日或 之前已放棄第一次專利申請案,且該第一次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供公眾審閱、且未曾據以 主張優先權、又未衍生任何權利時,該第二次專利申請案得視為「第一次申請」 (B)國際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係以外國第一次申請日起算 12 個月,而優惠期係以事實發生日之 次日起算 12 個月,因此,若申請案除主張優先權外,另適用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 優惠,優先權之起算日溯自該優惠所敘明之事實發生日 (C)先申請案為未完成之發明或新型,若後申請案對該先申請案主張優先權,且所記載者為已 完成之發明或新型,由於無法認可其優先權之主張,故僅能以後申請案之申請日審查其專 利要件 (D)先申請案為分割案時,不得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但已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申請案,仍得申 請分割,且其分割案可援用原優先權日
18 有關先申請原則與一案兩請權利接續的申請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先申請案或於同日申請之其他申請案必須是發明或新型申請案,不得為設計申請案。無論是 發明與設計之間或新型與設計之間,均不會產生重複專利的情況,自無先申請原則之適用 (B)先申請之發明 A 以下位概念表現而後申請之發明 B 以上位概念表現時,B 發明會被視為與 A 發明相同;但若 B 先申請而 A 後申請,則 A 發明不會被視為與 B 發明相同;此時,在 A 及 B 二個申請案為同日申請的情況,不得認定二發明為相同 (C)申請人在申請一案兩請權利接續時, 「同一人」指於我國申請專利時,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 人完全相同;於通知限期擇一時、新型專利核准審定時及新型專利公告時之時點,發明專 利申請人與新型專利權人亦完全相同 (D)於發明專利審定前,若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經撤銷確定,此時發明申請案應不予專利
19 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並非不得再為爭執,對於公告之專利案,認有 專利法所定得提起舉發之事由,除應由利害關係人提起之特定事由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 向專利專責機關請求撤銷專利權。有關專利權之舉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於發明核准審定或新型核准處分後提出之分割案(子案)與原申請案(母案)有重複授予專利之違法情事,而舉發人以違反核准後分割之規定對該子案提起舉發,應依先申請原則 之規定審查 ②證據 1 統一發票載有商品型號,且開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證據 2 型錄揭露該商 品之詳細內部構造,但無印製日期,若型錄中所揭露之產品型號與統一發票所載者相同, 依經驗法則,可合理推定該兩證據之間具有關聯性③舉發案以證據 1 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而民事判決顯示證據 1、2 之組合足以 證明同一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若證據 1 尚無法證明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得就證據 1、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發動職權審查 ④有關一事不再理之適用,若前後舉發案之證據刊物係不同時點發行之版本,即使兩舉發案 所引用之技術內容相同,惟由於是不同時點發行的版本,無法確認時間,仍應認定為非同 一證據 (A)①③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20 專利申請人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發明專利所提出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如未於申 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先行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得以 其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有關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外文本記載某上位概念 A,並記載其下位概念 a1、a2 及 a3,而中文本雖記載上位概念 A, 卻僅記載其下位概念 a1 及 a2,亦得藉由誤譯訂正於訂正本中將 a1 及 a2 訂正為 a1、a2 及 a3 (B)申請人於收到最後通知後,不得以誤譯之訂正為由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惟得以誤譯之訂正 為由修正說明書 (C)申請案經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若申請人針對該審查意見通知之內容提出申復,並申請誤 譯之訂正,經審查後雖可克服全部不准專利之事由,惟若訂正本之內容與先前審查意見通 知之不准專利事由有關,但訂正本之內容超出外文本、訂正本之請求項另有其他不符專利 要件之情事等,得發給最後通知 (D)誤譯訂正之申請,若經審查非屬翻譯錯誤之情事,應依訂正之中文本(有修正者為修正本) 續行審查,若有其他不准專利之事由時,將與不准訂正之事由一併核發審查意見通知
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是有關於一種衛星天線盤體唇緣構造改良(請參考第 1 圖),其包括一盤體與一側緣(請參考第 2 圖) ,該側緣位於該盤體 周圍具有一凹陷結構的容置槽 230 及環狀結構的支撐環 210,該容置 槽 230 係由盤體之底座 220 底緣 221 向上轉折延伸之斜側緣 232 與 相對於底緣平行之平側緣 231 所形成,該支撐環 210 係由該平側緣 231 向上轉折延伸之直側緣 222 內捲所形成,當複數個衛星天線堆疊 時,上方衛星天線凹陷的容置槽可容置下方衛星天線的支撐環,可使 堆疊之複數衛星天線的直側緣對齊一致,利於搬運堆疊或存放。
【申請專利範圍】
1. 一種衛星天線盤體唇緣構造改良,其包括一盤體與一側緣,該側緣 位於該盤體周圍並具有一容置槽與一支撐環,其特徵在於該容置 槽,係由該衛星天線盤體之底緣向上轉折延伸之斜側緣與相對於 該底緣平行之平側緣所形成;該支撐環係由該容置槽之平側緣再 向上轉折延伸之直側緣端內捲形成一具有頂端點與側端點之環狀 結構,當複數個衛星天線堆疊時,上方衛星天線容置槽之平側緣與 斜側緣係分別抵貼於下方衛星天線支撐環的頂端點與側端點,可 使堆疊之複數衛星天線的直側緣對齊一致。
惟經專利專責機關審認【引證一】衛星天線盤體唇緣之改良(請參考 第 3 圖),已揭露如申請專利之發明【請求項 1】衛星天線盤體與側 緣的技術特徵,引證一之衛星天線唇緣 12(請參考第 4 圖)亦形成 於盤體 1 周圍,該唇緣 12 並具有一第一斜唇緣 111 與一第二斜唇緣 112 所形成之一凹陷結構容置槽 11,及由該第二斜唇緣 112 再轉折向 上延伸內捲的一環狀結構支撐環 13,可供複數衛星天線盤體堆疊,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一之技術內容簡單修飾衛星天 線唇緣 12 之結構形狀,即可輕易完成請求項 1 之發明,爰依專利法 第 46 條第 2 項規定,發審查意見通知函,請申請人限期申復修正。 您是本申請案之專利代理人,經與申請人討論,決定不提出修正,請 比對【請求項 1】與【引證一】之差異特徵,製作「技術特徵差異比 對分析表」 (10 分) ;並依據差異分析結果,配合題旨及圖式所揭示之 內容,依專利審查基準判斷進步性要件之相關規定,論述請求項 1 具 進步性之理由。(20 分)
二、申請專利之發明是有關於一種熱水器之排氣管件結構(請參考第 5 圖),其係接設於一熱水器之排氣口,該排氣管件結構係包括:一等 徑管 4、一銜接管 2 與至少一套管 1(請參考第 6 圖),而銜接管 2 之 兩端分別套設於等徑管 4 與套管 1,其中,套管 1 之兩端分別具有一 大徑段 11 與一小徑段 12,而大徑段 11 之內徑係配合小徑段之外徑 所設,俾供一套管 1 之小徑段 12 插置抵定於另一套管 1 之大徑段 11,藉由前述構件組成之排氣管 A,並可於套管 1 之一端以增設套管 1 之方式,延長排氣管之長度,而可彌補該排氣管組裝時長度不足之 缺點,其中該套管 1 之大徑段 11 與該小徑段 12 間具有一內凸垣 13, 該內凸垣係環繞設於該套管 1,並以該套管 1 之外側向內側凹陷,大 徑段 11 與該小徑段 12 分別具有至少一定位孔 14,作為固定件 5 於 排氣管件組裝時之定位鎖固。
【申請專利範圍】1. 一種熱水器之排氣管件結構,其係接設於一熱水器之排氣口,該排 氣管件結構係包括:一等徑管,其一端係套設於該熱水器之排氣 口,另一端則接設一銜接管;至少一套管,其係設於該銜接管遠離 該等徑管之一端,其中,該套管之兩端分別具有一大徑段與一小徑 段,該大徑段之內徑係配合該小徑段之外徑所設,並於該套管大徑 段與小徑段間環設一內凸垣。
【本發明】
惟經專利專責機關審認【引證二】之排油煙機管接頭及固定結構(請 參考第 7 圖) ,包含接頭 1(請參考第 8 圖)及供嵌置之氣密件 2,其 中該接頭 1 係設為圓形之套筒狀,其中央內緣設有由外向內凹陷所形 成之內凸垣 11,該氣密件 2 係為撓性之 O 形環 21,使多數之 O 形環 束縛於波浪狀排煙管兩端之間隔凹陷處再以接頭套合,俾藉由 O 形 環之緊迫構成密合,從而使排煙管之組裝更為方便,且達到絕佳之氣 密效果。因此引證二已實質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請求項 1】熱水器 之排氣管件結構之一等徑管,其一端係套設於該熱水器之排氣口,另 一端則接設一銜接管之技術特徵,差異僅在於申請專利之發明之套管 具有一大徑段與一小徑段,而引證二之接頭 1 為等徑管,經查【引證 三】之管接頭 1(請參考第 9 圖)已揭露大徑段 11 與一小徑段 12 之 結構特徵,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即可結合引證二及引證三 之技術特徵,輕易完成請求項 1 之發明,爰依專利法第 46 條第 2 項 規定,發審查意見通知函,請申請人限期申復修正。
您是本申請案之專利代理人,經與申請人討論決定提出修正,請依修 正規定,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修正部分之內容應劃線,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請求項 1】之修正本(10 分) ;並 據此修正內容,依專利審查基準判斷進步性要件之規定,論述請求項 1 具進步性之理由。(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