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專利權之拋棄及撤回申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利權為共有時,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能拋棄共有之專利權。若共有人之一拋棄其專 利權之應有部分者,專利權則由其他共有人享有
(B)專利權已授權或設定質權予他人時,專利權人須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始得拋棄專 利權,專利權自其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表示拋棄之日消滅
(C)發明為非專利申請權人請准專利,該專利案公告之日起 2 年內申請舉發,若被舉發人拋棄 其專利權者,應待舉發審查確定後再依審定結果續行辦理
(D)發明專利申請案改請為新型專利申請案,得撤回該改請申請,使其回復為發明專利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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