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舉發事由,何者係依據提起舉發時所適用的法規審查?
(A)系爭專利修正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的範圍
(B)系爭專利說明書未明確且充分揭露,無法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 容,並可據以實現
(C)系爭專利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D)系爭專利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內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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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628851
專利法 第67條:
1.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請求項之刪除。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三、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2.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3.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4.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A)

專利法 第26條:
1.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2.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3.摘要應敘明所揭露發明內容之概要;其不得用於決定揭露是否充分,及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4.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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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22條 :
1.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2.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3.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4.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不適用前項規定。(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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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23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D)
正確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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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4011
答案是 A。 這題考的是「舉發事由應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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