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並非不得再為爭執,對於公告之專利案,認有 專利法所定得提起舉發之事由,除應由利害關係人提起之特定事由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 向專利專責機關請求撤銷專利權。有關專利權之舉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於發明核准審定或新型核准處分後提出之分割案(子案)與原申請案(母案)有重複授予專利之違法情事,而舉發人以違反核准後分割之規定對該子案提起舉發,應依先申請原則 之規定審查
②證據 1 統一發票載有商品型號,且開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證據 2 型錄揭露該商 品之詳細內部構造,但無印製日期,若型錄中所揭露之產品型號與統一發票所載者相同, 依經驗法則,可合理推定該兩證據之間具有關聯性
③舉發案以證據 1 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而民事判決顯示證據 1、2 之組合足以 證明同一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若證據 1 尚無法證明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得就證據 1、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發動職權審查
④有關一事不再理之適用,若前後舉發案之證據刊物係不同時點發行之版本,即使兩舉發案 所引用之技術內容相同,惟由於是不同時點發行的版本,無法確認時間,仍應認定為非同 一證據
(A)①③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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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4048
答案是 B(②③)。 這題四個敘述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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