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在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後 12 個月內,就相同發明向我國申請專利時得主張國際優先權, 或是基於在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之說明書、申 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國內優先權,有關發明或新型優先權的敘述,下列 何者錯誤?
(A)在同一個 WTO 會員或互惠國提出前後兩次專利申請,於第二次專利申請之申請日當日或 之前已放棄第一次專利申請案,且該第一次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供公眾審閱、且未曾據以 主張優先權、又未衍生任何權利時,該第二次專利申請案得視為「第一次申請」
(B)國際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係以外國第一次申請日起算 12 個月,而優惠期係以事實發生日之 次日起算 12 個月,因此,若申請案除主張優先權外,另適用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 優惠,優先權之起算日溯自該優惠所敘明之事實發生日
(C)先申請案為未完成之發明或新型,若後申請案對該先申請案主張優先權,且所記載者為已 完成之發明或新型,由於無法認可其優先權之主張,故僅能以後申請案之申請日審查其專 利要件
(D)先申請案為分割案時,不得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但已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申請案,仍得申 請分割,且其分割案可援用原優先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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