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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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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_是非題 1-50(2026/06/25 更新)#113670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5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A)O(B)X
2 機關不得於採購契約約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須經機關 審查。(A)O(B)X
3 機關得於採購契約約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 審查。 (A)O(B)X
4 國內汽柴油價格之調整,非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所稱 「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 (A)O(B)X
5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不分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 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A)O(B)X
6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責 任。但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由分包廠商負責。(A)O(B)X
7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ㄧ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 遭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A)O(B)X
8 採購契約要項內容,由機關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 (A)O(B)X
9 採購契約要項敘明應於契約內訂明者,機關如未擇訂於契約,仍屬 有效,對訂約廠商有拘束力。 (A)O(B)X
10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 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A)O(B)X
11 國內汽柴油價格之調整,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所稱 「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 (A)O(B)X
12 機關依採購法第64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 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不包括所失利益。 (A)O(B)X
13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 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A)O(B)X
14 機關依採購法第64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 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包括其所失利益。 (A)O(B)X
15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 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A)O(B)X
16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 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A)O(B)X
17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如未於招標文件標示為 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違反其他法規規定,但不構成採購法所稱轉包。 (A)O(B)X
18 採購法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自行履行之全 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A)O(B)X
19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如符合民法 第305條所定「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其讓與人2年內對機關負連 帶責任,且屬民法所定毋須待契約相對人同意之制度,而與轉包及 契約轉讓有別,非屬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契約轉讓,亦不構成 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 (A)O(B)X
20 採購法所稱分包,指將招標文件標示應自行履行之部分,由其他廠 商代為履行。 (A)O(B)X
21 採購法第65條所稱主要部分係指招標文件標價清單所列項目。 (A)O(B)X
22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A)O(B)X
23 機關辦理採購,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 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A)O(B)X
24 得標廠商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 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與轉包廠商無涉。 (A)O(B)X
25 得標廠商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 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併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A)O(B)X
26 機關辦理採購,得標廠商更換分包廠商而未向機關報備者,機關應 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A)O(B)X
27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 予分包廠商者,其分包部分之瑕疵擔保責任,由分包廠商自行承 擔。 (A)O(B)X
28 採購法稱分包者,謂將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A)O(B)X
29 採購法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A)O(B)X
30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 予分包廠商者,其分包部分之瑕疵擔保責任,由得標廠商與分包廠 商連帶承擔。 (A)O(B)X
31 得標廠商將採購專業部分或達公告金額之部分分包,非經機關備查 不得為之。 (A)O(B)X
32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其全部或一部 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A)O(B)X
33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不得作為權利 質權之標的。但經採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A)O(B)X
34 除採購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廠商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 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 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 定。 (A)O(B)X
35 機關辦理採購,其會驗人員,為設計、監造人員。 (A)O(B)X
36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 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 收紀錄。 (A)O(B)X
37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 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 收紀錄。 (A)O(B)X
38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機關應於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A)O(B)X
39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機關應於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A)O(B)X
40 機關非依人事法規進用之臨時人員適宜為採購案之主驗人員。 (A)O(B)X
41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 檢驗人。 (A)O(B)X
42 廠商不得於竣工日前,即將預定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 關。 (A)O(B)X
43 機關辦理採購,其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A)O(B)X
44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之驗收,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者,其書 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A)O(B)X
45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之驗收,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者,其書 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不得視為驗收紀錄。 (A)O(B)X
46 採購法第71條第3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 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A)O(B)X
47 採購法第71條第3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除指機關辦理 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外,亦包括其直屬之主管。 (A)O(B)X
48 採購之驗收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由主驗人員規定之。 (A)O(B)X
49 機關辦理採購,主驗人員為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 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 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A)O(B)X
50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 檢驗人。 (A)O(B)X
申論題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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