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851.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第1次公開招標,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仍應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A)O(B)X
852. 機關依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於國內廠商有2家以上時,其減價或比減價格應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A)O(B)X
853. 機關辦理採購,為保護國內廠商,得同時將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及第44條之機制納入招標文件中規定。(A)O(B)X
854.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者,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A)O(B)X
855.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A)O(B)X
856.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特定之採購,指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載明採購標的中屬於採購法第44條第2項適用範圍之項目,並附記依同條第1項規定得以較高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A)O(B)X
857.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2項所稱適用範圍,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並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工程、財物或勞務項目。(A)O(B)X
858.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不得限制出席人數。(A)O(B)X
859.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得限制出席人數。(A)O(B)X
860. 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A)O(B)X
861. 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招標文件應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A)O(B)X
86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決標與開標得合併辦理,機關並應於決標前當場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A)O(B)X
86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決標與開標不得合併辦理,機關應先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後再擇期辦理決標。(A)O(B)X
864.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A)O(B)X
865.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不得為等標期屆滿當日。(A)O(B)X
866. 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非指價格標之開啟。(A)O(B)X
867. 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意即價格標之開啟。(A)O(B)X
868. 機關辦理開標,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A)O(B)X
869. 機關辦理開標,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持開標人員不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A)O(B)X
87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除因投標廠商未達家數而流標外,開標時應製作紀錄,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A)O(B)X
871.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應為等標期屆滿次日起5日內為之。但採分段開標者,其第2段以後之開標,不適用之。(A)O(B)X
872. 機關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廠商進行比價,並於比價前訂定底價,惟僅1家廠商投標,機關當場改為議價方式辦理者,並逕依前開訂定之底價洽該廠商議價。(A)O(B)X
873. 機關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廠商進行比價,並於比價前訂定底價, 惟僅1家廠商投標,機關當場改為議價方式辦理者,應參考該廠商報價重新訂定底價後,再洽該廠商議價。(A)O(B)X
874. 小額採購於中央機關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含10萬元本數。(A)O(B)X
875. 小額採購於中央機關為新臺幣15萬元以下之採購,含15萬元本數。(A)O(B)X
876.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A)O(B)X
87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A)O(B)X
878.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3家廠商之限制。廢標後不論有無修改招標文件而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A)O(B)X
879.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保留不發還廠商。(A)O(B)X
88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3家廠商之限制。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A)O(B)X
88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則本案不予開標。(A)O(B)X
88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投標文件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得拒絕。(A)O(B)X
88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本案仍可開標。(A)O(B)X
884.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機關不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劃書。(A)O(B)X
885.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機關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劃書。(A)O(B)X
886.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A)O(B)X
887.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A)O(B)X
888.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 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A)O(B)X
889.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不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A)O(B)X
890.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採購,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A)O(B)X
891.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採購,應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A)O(B)X
89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A)O(B)X
893.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者,得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辦理採購。(A)O(B)X
894. 機關辦理採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A)O(B)X
895. 機關辦理採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核准者,不在此限。(A)O(B)X
896.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與標價無關者,機關得允許廠商補正。(A)O(B)X
897.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雖與標價無關,仍不得允許廠商補正。(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