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701.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採單價決標之採購,亦同。(A)O(B)X
702.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A)O(B)X
703. 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得標廠商不得以25萬元現金及25萬元之郵政匯票向招標機關繳納作為履約保證金。(A)O(B)X
704. 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得標廠商得以25萬元現金及25萬元之郵政匯票向招標機關繳納作為履約保證金。(A)O(B)X
705.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依法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A)O(B)X
706.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依法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A)O(B)X
707. 廠商總標價偏低但在底價七成以上,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採購法第58條規定之擔保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差額。(A)O(B)X
708. 廠商總標價偏低但在底價七成以上,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採購法第58條規定之擔保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八成之差額。(A)O(B)X
709.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應補繳減收之金額。(A)O(B)X
710.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A)O(B)X
711.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收押標金、保證金。(A)O(B)X
712.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押標金者,得併載明廠商得將以現金繳納之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以簡化作業。(A)O(B)X
713.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不得接受。(A)O(B)X
714.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機關可於招標文件中增列其他情形,後續即可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A)O(B)X
715.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非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情形。(A)O(B)X
716.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情形。(A)O(B)X
717.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非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情形。(A)O(B)X
718.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情形。(A)O(B)X
719.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正本之資格文件供查驗者,按逾期天數沒收一定比率之押標金。(A)O(B)X
720.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機關係逕依該條規定處理。(A)O(B)X
721. 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後,不適用前揭規定。(A)O(B)X
722. 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後,仍適用前揭規定。(A)O(B)X
723. 機關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將廠商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應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發還押標金。(A)O(B)X
724.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之孳息。(A)O(B)X
725. 廠商投標時標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A)O(B)X
726.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採一次投標,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且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因此,廠商於開價格標前之資格審查時要求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機關仍得接受。(A)O(B)X
727.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採一次投標,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且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因此,廠商於開價格標前之資格審查時要求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機關不得接受。(A)O(B)X
728. 廠商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紙箱,以塑膠繩封裝,因未使用機關所提供之標封,應為不合格標。(A)O(B)X
729. 廠商投標時標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與廠商地址不同時,為不合格標。(A)O(B)X
730.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今有甲公司與乙公司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其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未違反上開規定,惟如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情形,機關應不予開標決標。(A)O(B)X
731. 廠商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以釘書針封裝者,符合採購法第33條第1項所稱書面密封。(A)O(B)X
732. 依據採購法規定,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標封須密封並於封口加蓋廠商印章,所送影本亦應加蓋廠商印章。大標封內之證件封、價格封比照辦理。(A)O(B)X
733.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免附契約條款,俟決標後與廠商簽約時再附上即可。(A)O(B)X
734. 依採購法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得以郵戳為認定基準。(A)O(B)X
735.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A)O(B)X
73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仍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A)O(B)X
73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無須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A)O(B)X
738.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仍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A)O(B)X
739.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無須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A)O(B)X
740. 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應依採購法規定允許廠商「自行錄音錄影」,以維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A)O(B)X
741. 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允許廠商「自行錄音錄影」。(A)O(B)X
742.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並無例外。(A)O(B)X
743. 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於開標後決標前仍應保密,廢標後縱使有特殊情形亦同。(A)O(B)X
744. 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於開標後仍應保密,但廢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A)O(B)X
745.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底價於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認有於招標文件公開底價之必要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746.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底價於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A)O(B)X
747.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後,再予開封及審查。(A)O(B)X
748.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A)O(B)X
749.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廠商履行替代方案所需之調查、研究、試驗、設計等費用,得由雙方分攤。機關實施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亦同。(A)O(B)X
750.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主方案經審查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而替代方案經審查合格者,得予接受。(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