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1.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第64條益者,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報經核准之權責為? (A)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B)經上級機關核准。(C)經主 管機關核准。(D)經審計單位核准。
2.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第65條 繳納之何種比率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不予發還?(A)全部。 (B)轉包部分。(C)已完成履約部分。(D)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
3.下列何者錯誤?(A)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不得轉包之主要部分,第65條 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 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B)機關得視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 明得標廠商應將專業部分或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分包情形送機關備 查。(C)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者,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D)得標廠商不得將採購分包予外國廠商。
4.以下何種廠商得為採購之分包廠商?(A)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第67條良廠商。(B)提供該採購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C)提供該採購審 標服務之廠商。(D)以上皆非。
5.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第67條 商為分包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應負之責任, 下列何者正確?(A)仍應負催告責任。(B)仍應負部分責任。(C) 就報備於機關情形負責。(D)仍應負完全責任。
6.分包廠商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之條件?(A)第67條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 予分包廠商者。(B)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或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C)載明分包廠商者。(D)分 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機關同意者。
7.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採購法第70條規定進行查核時,以下何者敘述第70條 為錯誤?(A)得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 驗或鑑定。(B)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7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辦機 關。(C)查核小組定期辦理查核,應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主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D)查核委員辦理查 核時之迴避,準用採購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
8.下列何者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A)機第71條 關總務人員。(B)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C)需求單位人 員。(D)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
9.機關依採購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財物採購驗收,下列何者不是第71條得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之情形?(A)即買即用。(B)分批 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C)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 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D)小額採購。
10.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第71條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幾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A)30日。(B)20日。(C)15日。(D)10日。
11.機關辦理驗收,得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擔任何種工作?(A)主第71條驗。(B)會驗。(C)協驗。(D)監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