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401. 機關為瞭解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之情形,得於政府採購公報或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公開徵求其提供 具專業素養、特質之資料,以供為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及「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規定邀請或委託之參考。(A)O(B)X
40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房地產之公開徵求,適合需要者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比價方式辦理。(A)O(B)X
40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8款於公開競價市場採購公告金額以上財物之限制性招標議價,無需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辦理監辦。(A)O(B)X
40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專業服務廠商,為增加競爭,招標文件明定投標廠商至少2家始可開標。(A)O(B)X
405.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採限制性招標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之工程採購。(A)O(B)X
40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得免議價程序。(A)O(B)X
40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但議價程序不得免除。(A)O(B)X
408.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之表現,曾獲我國(不含國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者。(A)O(B)X
409.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之表現,曾獲國內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者。(A)O(B)X
410.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A)O(B)X
41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並採分項複數決標,經開標結果無廠商投標之項次,該等項次如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適用情形者,得採限制性招標。(A)O(B)X
412.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限,其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之契約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限。(A)O(B)X
413.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限,其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之契約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限。(A)O(B)X
414.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不得將其整體規劃、細部計畫及執行事項合併辦理。(A)O(B)X
415.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得將其整體規劃、細部計畫及執行事項合併或分別辦理。(A)O(B)X
41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以完成履約事項一次支付價金為原則。(A)O(B)X
41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A)O(B)X
418.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者,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A)O(B)X
419.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A)O(B)X
420.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因屬勞務採購,其履約期間雖在1年以上,仍不得於契約內訂定相關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之機制。(A)O(B)X
421.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履約期間在1年以上者,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2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所適用之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及調整金額上限。(A)O(B)X
422.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A)O(B)X
423.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A)O(B)X
424.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之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之契約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三十為限。(A)O(B)X
425.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之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限。(A)O(B)X
42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房地產採購案,其參加應徵之廠商,應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不得委託其他人代理。(A)O(B)X
42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房地產採購案,其參加應徵之廠商,應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A)O(B)X
428.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及追減絕對值合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A)O(B)X
429.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應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不得另案簽訂契約。(A)O(B)X
430.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A)O(B)X
43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係指經2次流標,第3次招標始得依該款規定辦理。(A)O(B)X
432.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指「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不受2次以上流標之限制。(A)O(B)X
43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無須敘明其原因。(A)O(B)X
43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A)O(B)X
435.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無須敘明其原因。(A)O(B)X
436.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