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651.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28日 以上之合理期限。(A)O(B)X
652.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A)O(B)X
653.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符合資格之廠商接獲通知邀請投標之日。(A)O(B)X
654.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非屬招標文件內容之重大變更,如於原訂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A)O(B)X
655.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A)O(B)X
656.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7日。(A)O(B)X
657. 機關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200萬元之特殊採購,採公開招標,資格有實績規定,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第1次招標之等標期,至少要有28日。(A)O(B)X
65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後之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5日。(A)O(B)X
65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公開徵求房地產採購,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A)O(B)X
660. 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所稱「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A)O(B)X
661.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不可少於7日。(A)O(B)X
66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可少於7日,但不得少於5日。(A)O(B)X
663.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5日。(A)O(B)X
664. 機關訂定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予以「合理」訂定,不得逕以下限期限訂之。(A)O(B)X
665.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日下午4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次一上班日起計算。(A)O(B)X
666.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日下午4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計算,上傳當日算1日。(A)O(B)X
667. 領標方式中之「公開發售」,機關可以就書面方式以外,增列電子領標方式。對於以郵遞方式領標者,可以將領標期限提前一天截止,並規定不得以廠商名稱領標。(A)O(B)X
668.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不得僅限親自送達。(A)O(B)X
669.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得僅限親自送達。(A)O(B)X
670.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各種採購,均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A)O(B)X
671.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雖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惟廠商向招標機關提出其履約保證金將以其他廠商履約保證替代,機關經評估之後仍得同意。(A)O(B)X
672. 差額保證金之繳納,其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是以,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繳納差額保證金者,毋須再繳交招標文件規定之履約保證金。(A)O(B)X
673.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內。(A)O(B)X
674. 依採購法規定,廠商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或取具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機關不得拒絕。(A)O(B)X
675.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以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名義繳納,是以,如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該定期存款單之存款人與投標商或得標商非同一人,機關不可接受。(A)O(B)X
676.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含孳息),全部不發還。(A)O(B)X
677.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全部不發還。(A)O(B)X
678. 廠商原係以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即不得再向機關提出申請轉換保證金繳納方式。(A)O(B)X
679. 廠商原係以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如向機關提出申請轉換保證金方式,且經機關同意,得改以政府公債繳納之。(A)O(B)X
680.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不受特定存款金融機構之限制;其向金融機構申請設定質權時,應由質權人會同辦理。(A)O(B)X
681.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不受特定存款金融機構之限制;其向金融機構申請設定質權時,無需由質權人會同辦理。(A)O(B)X
682.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擇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一定金額,並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A)O(B)X
68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擇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一定金額,並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A)O(B)X
684.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全球化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 各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不併入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之額度計算。(A)O(B)X
685.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全球化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各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併入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之額度計算。(A)O(B)X
686.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不得以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A)O(B)X
687.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得以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A)O(B)X
688. 機關辦理簽約,應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A)O(B)X
689. 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A)O(B)X
690. 機關以議價方式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150萬元以上之財物採購,均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後免收履約保證金。(A)O(B)X
691.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一定比率者,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A)O(B)X
692.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者,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A)O(B)X
693.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仍應接受。(A)O(B)X
694.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A)O(B)X
695. 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為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A)O(B)X
696. 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為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A)O(B)X
697.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