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1.依採購法第93條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何處供適用機關利第93條用?(A)訂約機關之資訊網站。(B)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C)各適用機關之資訊網站。(D)政府採購公報。
2.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下列何者敘述為錯第93條誤?(A)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B)由經濟部指定機關訂約者,其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C)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D)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包含後續擴充,最長以2年為限。
3.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何種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第93條約?(A)財物或勞務。(B)財物或工程。(C)勞務或工程。(D)財物、勞務或工程。
4.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評選委員會,其委員會之組成,以下何者第94條為是?(A)至少3人,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B)至少5人,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C)至少5人,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D)至少10人,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5.下列何者不是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各次會議紀錄應載明之第94條事項?(A)評選委員會之組成、協助評選之人員及其工作事項。(B)評選方式。(C)個別委員要求納入紀錄之意見。(D)監辦人員及其工作事項。
6.採購評選委員會議,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幾人且不得第94條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A)1人。(B)2人。(C)3人。(D)無限制。
7.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多少以上人員出席,其決議應第94條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C)四分之三。(D)三分之一。
8.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何時作成並予確認?(A)當第94條次會議結束前。(B)當次會議結束後1日內。(C)當次會議結束後3日內。(D)當次會議結束後7日內。
9.採購評選委員會中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幾分之第94條幾?(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四分之一。(D)五分之一。
10.採購評選委員會應置委員人數最多為幾人?(A)25人。(B)16人。(C)17人。(D)無人數上限之規定。
11.採購評選委員會應置委員人數最少為幾人?(A)5人。(B)6人。第94條(C)7人。(D)17人。
12.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除最後一次會議紀錄外,至遲應於何時第94條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A)當次開會時。(B)下次開會時。(C)當次與下次開會之間。(D)下次開會前。
13.以下何者正確?(A)委員辦理評選及出席會議,均應親自為之。(B)委員辦理評選及出席會議,均可請他人代表為之。(C)委員辦理評選應親自為之,出席會議可請他人代表為之。(D)委員辦理評選可請他人代表為之,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
14.劉先生原任職於某市公所,於93年3月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第95條格,因有至民間公司任職的生涯規劃,於93年12月30日離職,數年後,劉先生想回公務機關任職,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請問劉先生於何時回任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A)98年12月31日。(B)97年6月5日。(C)103年12月31日。(D)108年12月30日。
15.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第95條為非?(A)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B)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別課程不得有零分之情形。(C)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收受成績通知次日起1年內申請補考1次。(D)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予保留。
16.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第95條為非?(A)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B)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別課程不得有零分之情形。(C)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無次數限制。(D)訓練課程結束後1年內未完成考試者,仍適用補考無次數限制之規定。
17.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專業人員第95條辭職後,於下列何期間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A)5年。(B)3年。(C)4年。(D)1年。
18.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單位主第95條管人員,宜於就(到)職之日起多久期間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A)1年內。(B)6個月內。(C)3個月內。(D)2年內。
19.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第1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且於招標文件載明第96條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價差優惠10%以內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現最低標A廠商為非環保產品廠商報價170萬元已進入底價200萬元,次低標B廠商報價180萬元為第3類環保產品廠商,第3低標C廠商報價185萬元為第2類環保產品廠商,第4低標D廠商報價188萬元第1類環保產品廠商,則機關應優先決標予何廠商?(A)A廠商。(B)B廠商。(C)C廠商。(D)D廠商。
20.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允許價差優惠者,第96條其優惠比率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預算金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但不得逾?(A)百分之五。(B)百分之十。(C)百分之十五。(D)百分之二十。
21.下列採購何者得適用採購法第96條規定?(A)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第96條協定所辦理之採購。(B)招標標的僅部分屬環保產品者。(C)招標標的之百分之五十屬環保產品者。(D)招標標的為政府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之產品。
22.採購法第96條第2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第96條該產品經下列何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A)採購法主管機關。(B)環境部。(C)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D)經濟部。
23.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第1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第96條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明文件,以供查核。並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其於履約期間未依契約規定提供該產品時,機關得採行之措施,下列何者為非?(A)終止契約。(B)追償價差優惠損失。(C)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D)押標金不予發還。
24.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第1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且於招標文件載明第96條價差優惠8%以內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現最低標A廠商為非環保產品廠商標價90萬元已進入底價100萬元,次低標B廠商為環保產品廠商,其標價最高不逾下列何者時,得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A)95萬元。(B)96萬元。(C)97萬元。(D)98萬元。
25.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第1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允許價差優惠第96條者,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之環保產品廠商家數在2家以上者,優先決標對象為?(A)第1類及第2類產品廠商。(B)第3類產品廠商。(C)不論第幾類產品,以標價低者優先決標。(D)不論第幾類產品,抽籤決定之。
26.下列何種產品不適用採購法第96條規定?(A)主要原料取得政府第96條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B)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C)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D)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
27.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第1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且於招標文件載明第96條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現最低標A廠商為非環保產品廠商報價已進入底價,次低標B廠商為第3類環保產品廠商,第3低標C廠商為第2類環保產品廠商,第4低標D廠商第1類環保產品廠商,則機關應優先洽減之環保廠商為?(A)B廠商。(B)C廠商。(C)D廠商。(D)無需洽減,逕決標予A廠商。
28.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得刊登政府採購第101公報之情形?(A)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B)以虛偽不實之條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C)重整程序中之廠商。(D)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29.機關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情形,應將事實、理由及依第第101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如廠商未條提出異議,機關應通知主管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B)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即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C)如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機關應俟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再行刊登公報。(D)機關通知廠商函不必附記廠商救濟之教示規定。
30.機關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將異議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第102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對於該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條結果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A)10日。(B)15日。(C)20日。(D)25日。
31.廠商對於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而提出異議,對機關之第102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期限不為處理條者,下列敘述何者為是?(A)必須是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始得提出申訴。(B)必須是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案件,始得提出申訴。(C)必須是查核金額以上之案件,始得提出申訴。(D)無論是否逾公告金額,均得提出申訴。
32.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第102商如認為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採購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條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15日。(B)20日。(C)10日。(D)30日。
33.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第103且該廠商於機關通知日起前5年內被任一機關刊登1次,則經廠商提條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A)3個月。(B)6個月。(C)1年。(D)2年。
34.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之情第103形,經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嗣經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條報之次日起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A)6個月。(B)1年。(C)2年。(D)3年。
35.依採購法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第103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條商,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A)6個月。(B)1年。(C)2年。(D)3年。
36.某縣政府辦理一清潔勞務採購案,甲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第103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情形,該機關將甲廠商於109年2月20日刊登政條府採購公報停權3年,請問甲廠商自何時才能再參加機關採購之投標?(A)112年2月19日。(B)112年2月20日。(C)112年2月21日。(D)112年2月22日。
37.依採購法規定,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第103節重大者,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條(A)6個月。(B)1年。(C)2年。(D)3年。
38.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有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第103之情形,且該廠商於機關通知日起前5年內被任一機關刊登2次,則條經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A)6個月。(B)1年。(C)2年。(D)3年。
39.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於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第103節重大,該廠商從未被任一機關刊登公報拒絕往來,則經廠商提條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A)3個月。(B)6個月。(C)1年。(D)2年。
40.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第103經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幾條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A)6個月。(B)1年。(C)2年。(D)3年。
41.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SARS防疫衛第105材緊急採購,下列何者為錯誤?(A)得奉准不適用採購法第53條條規定,超底價10%決標。(B)應適用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公告。(C)得利用防疫衛材共同供應契約辦理訂貨,不另辦理招標。(D)得奉准不辦理驗收,緊急供應醫療人員使用。
42.某公務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第105理辦法」向其他公務機關取得財物或勞務,得不適用以下何者關於條採購法之規定?(A)第61條決標公告。(B)第13條監辦。(C)第53條超底價8%以內決標。(D)第98條繳納代金。
43.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為第105正確?(A)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文件應記載得不適用之條條文;其未記載者,適用「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2條之規定。(B)應先確認總統業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C)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D)得核准不適用採購法第4章履約管理及第5章驗收規定。
44.採購稽核小組依採購法第108條規定進行稽核監督時,以下何者敘第108述為錯誤?(A)得向相關機關調閱有關資料;被請求機關不得拒條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B)認為採購機關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形者,俟其改正後再行提出稽核監督報告。(C)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除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3年內任職機關之採購事項應行迴避外,其迴避準用採購法第15條之規定。(D)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
45.以下何機關辦理之採購不屬於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第108範圍?(A)縣(市)政府。(B)縣(市)所轄鄉(鎮、市)公所。條(C)縣(市)議會。(D)縣(市)審計室。
46.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採購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第108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條稽核監督。(B)稽核委員至採購機關辦理稽核監督時,應主動出示稽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身分證明。(C)採購稽核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應預先通知機關。(D)稽核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採購機關應予協助或配合。
47.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下列情形何者為非?(A)第108不接受不當餽贈或招待。(B)不得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條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C)自行發現異常辦理稽核監督,免經稽核小組指派。(D)不得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