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151. 非屬特殊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500萬之勞務採購,不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A)O(B)X
152.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得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立時機,比照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A)O(B)X
153.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立時機,比照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A)O(B)X
154.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應於完成後儘速通知投標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30日。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A)O(B)X
155.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應於完成後儘速通知投標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10日。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A)O(B)X
156.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評選委託專業服務廠商,如最優勝廠商有2家以上,且非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計費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先議價廠商。(A)O(B)X
157.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最低標依機關所定期限提出說明後,機關如認為該說明合理,則於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後,決標予最低標。(A)O(B)X
158.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最低標依機關所定期限提出說明後,機關如認為該說明合理,則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A)O(B)X
159.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機關不得重行評估,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而照價決標予最低標。(A)O(B)X
160.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則可照價決標予最低標。(A)O(B)X
161. 底價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500萬元,甲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主持決標人員得予同意,並退還其押標金。(A)O(B)X
162. 底價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500萬元,甲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主持決標人員不予同意,且稱與採購法第58條規定無關。(A)O(B)X
163.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不得規定公立或非營利之研究機構免繳驗納稅證明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A)O(B)X
164.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指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等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尚無須經機關認定。(A)O(B)X
165.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A)O(B)X
166.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A)O(B)X
167.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A)O(B)X
168.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後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A)O(B)X
169.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機關可於招標文件就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予以明定。(A)O(B)X
170.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辦理。(A)O(B)X
171.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辦理。(A)O(B)X
17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郵政匯票、劃撥支票及郵政禮券等,不適用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A)O(B)X
17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郵政匯票、劃撥支票及郵政禮券等,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得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A)O(B)X
174.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採購金額,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第1年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A)O(B)X
175.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採購金額,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A)O(B)X
176. 個案採購之目的係作為將來欲轉售物品之用,費用轉嫁消費者,亦屬轉售性質。(A)O(B)X
177. 機關不得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員工宿舍租賃採購。(A)O(B)X
178.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6張辦公沙發,契約訂明規格材質係人造皮,機關要求廠商改以小牛皮材質交貨,價差新臺幣9萬元部分,則以附加額外項方式支付。(A)O(B)X
179.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6張辦公沙發,契約訂明規格材質係人造皮,機關採購需求係小牛皮材質,不應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A)O(B)X
180.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新臺幣6,000萬元之財物採購,無需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A)O(B)X
181.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新臺幣6,000萬元之財物採購,除有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第2項之情形外,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A)O(B)X
182. 底價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乙廠商總標價為470萬元,乙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能不決標予乙,主持決標人員認為其計算錯誤確有降低品質之虞,予以同意,但其押標金不予發還。(A)O(B)X
183. 底價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乙廠商總標價為470萬元,乙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能不決標予乙,主持決標人員認為其計算錯誤確有降低品質之虞,予以同意,並退還其押標金。(A)O(B)X
184. 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屬不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情形。(A)O(B)X
185. 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其依據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A)O(B)X
186. 機關辦理採購,於簽約時發現得標廠商於該案決標後簽約前被列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則依規定應予以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A)O(B)X
187. 機關採購採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原則,於最低合格標超底價者,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A)O(B)X
188. 公營事業為嘉惠員工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每年提撥福利金,作為員工福利活動之用,該委員會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時,除有採購法第4條或第5條情形者外,無採購法之適用。(A)O(B)X
189.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通知廠商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而視同放棄者,機關尚不得據此為不發還押標金之理由。(A)O(B)X
19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採不分段開標之採購,得於所定開標時間到達前先打開投標廠商標封審查其資格與規格,以減省開標時間。(A)O(B)X
19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採不分段開標之採購,不得以減省開標時間為由,於所定開標時間到達前先打開投標廠商標封審查其資格與規格。(A)O(B)X
192. 機關辦理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論其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均得採限制性招標。(A)O(B)X
193. 機關辦理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有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尚難採限制性招標。(A)O(B)X
194. 投標廠商以其簽發之銀行支票繳納押標金,機關得予接受。(A)O(B)X
195. 投標廠商以其簽發之銀行支票繳納押標金,機關不得接受。(A)O(B)X
196. 勞務採購契約或招標文件標示主要工作項目,得標廠商可將該部分交由其他廠商辦理,其所訂合約送招標機關核備即可。(A)O(B)X
197. 勞務採購契約或招標文件標示主要工作項目,得標廠商不可將該部分交由其他廠商辦理。(A)O(B)X
198.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仍得參加評選。(A)O(B)X
199.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加評選。(A)O(B)X
200. 某國小採購營養午餐所需所有食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