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201. 採購法第67條明定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因此採購契約約定廠 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應送機關審查,違反上開規定。(A)O(B)X
202. 採購契約得約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應送機關審查。(A)O(B)X
203. 某國小採購營養午餐所需生鮮農漁產品之食材,不適用政府採購法。(A)O(B)X
204. 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時,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 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得不予接受。 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A)O(B)X
205. 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時,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 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 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A)O(B)X
206.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 總標價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惟該最 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機關即逕行決標予次低 標。(A)O(B)X
207.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 總標價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該最低 標雖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機關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 說明及差額保證金,仍得辦理決標。(A)O(B)X
208. 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採購,有關訂定審查基準及成立審查 委員會,不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A)O(B)X
209. 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採購,有關訂定審查基準及成立審查 委員會,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A)O(B)X
210. 勞務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總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但個 別項目之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A)O(B)X
211. 勞務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總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但個 別項目之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A)O(B)X
21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計有3家廠商參加投標,經資格規格審查後,合於招標 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因報價超底價,開標主持人不得通知該廠商 其減價次數限制為6次。(A)O(B)X
21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計有3家廠商參加投標,經資格規格審查後,合於招標 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因報價超底價,開標主持人通知該廠商其減 價次數限制為6次。(A)O(B)X
214. 公開招標於廢標或流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 商投標,始可開標。(A)O(B)X
215. 公開招標於廢標或流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有1家以上合格廠商 投標,即可開標。(A)O(B)X
216. 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 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 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採限制性招標 之議價,其減價次數亦同。(A)O(B)X
217. 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 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 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採限制性招標 之議價,其減價次數由招標機關決定。(A)O(B)X
218.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基於採購標的特性通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以限制性招標之方式辦理。(A)O(B)X
219.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基於採購標的特性相近,採通案簽請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以限制性招標之方式辦理。(A)O(B)X
220.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如廠商自 願降價或降低費率,因與招標文件所定內容不一致,機關應不予接受,並依 照原定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A)O(B)X
221.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如廠商自 願降價或降低費率,機關應予接受。(A)O(B)X
222.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採最低標決標原則,其優先減價及比減結果最低標價仍 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經機關原底價核定 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於不逾底價百分之八以內超底價決標。(A)O(B)X
223.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採最低標決標原則,其優先減價及比減結果最低標價仍 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經機關原底價核定 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於不逾底價百分之四以內超底價決標。(A)O(B)X
224. 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其中最低標廠商於優先減 價時,書面表示照底價承做,則機關得予接受。(A)O(B)X
225. 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其中最低標廠商於優先減價時,書面表示照底價承做,機關不得接受。(A)O(B)X
226. 機關辦理採購,開標結果由2家廠商進行比減價格程序,第1次減價時甲廠商於標單上書明放棄減價,乙廠商之標單則書明願減至底價,招標機關得決標給乙廠商。(A)O(B)X
227. 機關辦理採購,開標結果由2家廠商進行比減價格程序,第1次減價時甲廠商於標單上書明放棄減價,乙廠商之標單則書明願減至底價,招標機關應宣布乙廠商該次減價無效,進行第2次比減價格程序。(A)O(B)X
228.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評定最有利標後,得以議價方式洽廠商減價。(A)O(B)X
229. 機關採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於評選出優勝序位後,以議價方式洽廠商 減價。(A)O(B)X
230.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2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1種或以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該折算總價,依辦理開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A)O(B)X
231.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2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1種或以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該折算總價,依辦理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A)O(B)X
232.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但契約不得訂明憑證須為正本。(A)O(B)X
233.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契約並得訂明憑證須為正本。(A)O(B)X
234. 機關考量標的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營利事業登記證」為投標廠商資格之一,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A)O(B)X
235. 機關辦理採購案如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護服務之必要者,宜考 量採購全生命周期概念,將其維護項目納入採購標的合併招標決標,避免得 標廠商藉後續維護,以不合理之報價迫使機關接受,獲取不當利益之機會。(A)O(B)X
236.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後,原係依採購第22條第1項第9款 至第11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為優勝廠商或經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有二家以上,得依序遞補辦理議價。(A)O(B)X
237.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無論如何,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 採購。(A)O(B)X
238.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及設計競賽之評選作業,均 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的程序。(A)O(B)X
239. 機關辦理一契約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財物採購,於履約期間 發現須增購原契約已有之A項目150萬元,並減購原契約已有之B項目150萬 元,屬「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五所稱「未 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之情形。(A)O(B)X
240. 廠商投標文件,招標文件允許使用外文。(A)O(B)X
241. 勞務採購之查核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A)O(B)X
242. 機關辦理採購,其預計金額得大於預算金額。(A)O(B)X
243. 機關考量標的特性及其實際需要,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為投標廠商基本資 格之一,不以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必須登記者為限。(A)O(B)X
244.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55張辦公椅,合計新臺幣(下同)27萬5千元, 因契約載明可附加訂購相關配備,故機關一併附加採購8萬元椅墊。(A)O(B)X
245. 底價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650萬元,甲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決定不決標予甲,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A)O(B)X
246.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合格廠商名單後,如有其他廠商提出資格 審查之請求,得予拒絕。(A)O(B)X
247.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合格廠商名單後,如有其他廠商提出資格 審查之請求,不得拒絕。(A)O(B)X
248. 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不論其工作內容是否重複,以履約期間之全部 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A)O(B)X
249. 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 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A)O(B)X
250. 委託研究係指委託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計畫,屬政府採購 法所稱之「勞務採購」,如無特殊需要,得免收押標金,但不得免收保證 金。(A)O(B)X
251. 委託研究係指委託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計畫,屬政府採購 法所稱之「勞務採購」,如無特殊需要,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A)O(B)X
252. 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 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毋需繳納印花稅。(A)O(B)X
253. 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A)O(B)X
254.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報價為底價75%)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其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A)O(B)X
255.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報價為底價75%)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其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提出差額保證金,不決標予該廠商,其有押標金者,發還之。(A)O(B)X
256.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通知廠商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 知期限辦理而視同放棄者,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A)O(B)X
257. 機關委託公立學校辦理研究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A)O(B)X
258. 機關委託公立學校辦理研究案,適用政府採購法。(A)O(B)X
259.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應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A)O(B)X
260.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得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A)O(B)X
261. 公告金額以上專業服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但對於未獲選者無需敘明原因。(A)O(B)X
262. 公告金額以上專業服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於未獲選者應敘明原因。(A)O(B)X
263.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以1家為限。(A)O(B)X
264.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尚不以1家為限。(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