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一、甲酒後駕駛機車,經酒測超過標準,A 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據此於民國 (下同)114 年 6 月 26 日裁處甲新臺幣 1 萬 5,000 元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 12 個月。該裁決書記載,駕駛執照限於 114 年 7 月 26 日前繳送,並於簡要 理由欄記載: 「二、上開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者,、自 114 年 7 月 27 日起 吊扣駕駛執照 24 個月,並限於 114 年 8 月 10 日前繳送。、114 年 8 月 10 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 114 年 8 月 11 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 問:該裁決書簡要理由欄所記載內容之性質及效力為何?請說明之。 (25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 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 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 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第 2 款: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 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 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 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 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 或駕駛執照。……。」
二、甲所有之漁船於民國 110 年 9 月 8 日,在 A 漁港返港,經主管單位執行 安檢,查獲其上裝載 535 箱未稅菸品。主管機關乙以目前國際間新冠肺 炎疫情嚴峻,甲之漁船從事走私系爭未稅菸品之非漁業行為,在海上倘 與境外人士接觸,返港後將成為防疫破口,以該漁船從事走私系爭未稅 菸品之非漁業行為,傷害漁業形象,更可能影響國家稅收及國人健康, 違規情節重大,依漁業法第 10 條第 1 項撤銷系爭漁船之漁業執照。惟 依乙訂定之「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基準」規定,走私未稅菸酒完稅 價格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而漁船未經沒入或沒收者,須至第 4 次始撤 銷漁業證照。問:該撤銷漁業證照處分應自何時點發生效力?又該撤銷 證照處分是否違法?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 漁業法第 10 條第 1 項:「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 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 銷其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
三、主管機關 A 於民國(下同)114 年 4 月 19 日至甲所有土地稽查,發現甲駕駛動力機具之怪手,於該地作業,現場並有大量碎木材夾雜廢塑料、 廢鐵製品等一般事業廢棄物。A 經調查後,以甲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未依規定清除處理廢棄物,發函命甲限期於 114 年 12 月 15 日前提送「廢棄物棄置場址清理計畫書」 。嗣甲未就該函提起行政救濟, 亦未於限期內提送清理計畫書,A 爰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規定,委託乙 公司就上開廢棄物代為清除、處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數額為估算, 於 115 年 1 月 13 日發函命甲繳納代履行費用新臺幣 1,238 萬 5,000 元。 甲不服,經依行政救濟程序提起救濟,均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問: 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 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 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 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四、甲公司積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經原處分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A 分署(下稱 A)強制執行。因甲公司經執行後不足額清償,A 依全民 健康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對甲公司登記負責人乙核發繳款單。經合法送 達後,乙仍拒不繳納,A 遂於民國(下同)114 年 5 月 2 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乙對第三人丙銀行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 4 萬 5,308 元範圍內 為收取或其他處分,丙銀行亦不得對乙清償。乙不服,主張其已於 112 年 8 月 28 日以存證信函合法辭任甲公司之負責人,上開健保費用並非 發生於其任職期間,應與其無關為理由,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經駁回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 請說明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