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公司積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經原處分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A 分署(下稱 A)強制執行。因甲公司經執行後不足額清償,A 依全民 健康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對甲公司登記負責人乙核發繳款單。經合法送 達後,乙仍拒不繳納,A 遂於民國(下同)114 年 5 月 2 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乙對第三人丙銀行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 4 萬 5,308 元範圍內 為收取或其他處分,丙銀行亦不得對乙清償。乙不服,主張其已於 112 年 8 月 28 日以存證信函合法辭任甲公司之負責人,上開健保費用並非 發生於其任職期間,應與其無關為理由,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經駁回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 請說明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