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稅務法規#143438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 年份:115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三、李大美單身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扶養一就讀研究所的妹妹李小美。 李大美在律師事務所上班,此外每週還會透過境內平台上傳影片向觀眾 解說法律觀念。

114 年全家收入如下:

1.李大美有律師事務所薪資收入 120 萬元,網路平台收入 30 萬元。成本費用率採用薪資特別扣除額及財政部核定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

2.李小美有兼課收入 12 萬元。 

3.李大美將名下房屋公益出租,每月租金 2 萬元。費用之計算,以財政部核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4.李大美獲配上市公司現金股利 20 萬元,李小美獲配上櫃公司現金股利 10 萬元。 

5.李大美取得 A 保險公司之年金保險給付 100 萬元,投保期間始於民國 100 年,李大美父親為要保人。

6.李大美投資美股獲資本利得折合新臺幣 20 萬元。

相關支出如下:

1.李小美研究所學費 6 萬元。

2.李大美因工作需要在外租屋,全年租金支出 24 萬元。

3.李大美人身保險費 8 萬元,健保費 2.5 萬元,勞保費 3.6 萬元。

4.李小美人身保險費 3 萬元,健保費 8,000 元。

5.李大美捐贈財團法人醫院輪椅 10 張,共計 10 萬元,另捐贈母校某私 立大學現金 15 萬元。

6.李小美經由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某甲運動員捐贈 5 萬元。

114 年基本生活費為 21.3 萬元,免稅額為 9.7 萬元,薪資扣除額 21.8 萬元。試計算李大美 114 年綜合所得總額(請將各類所得分別列出) 、扣除額、所得淨額、股利可扣抵稅額及基本所得額。(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