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一、甲將其所有一筆基地先後設定抵押權與地上權予乙與丙二人,並辦畢登記,丙於其上建有房屋一間。茲乙因嗣後實行抵押權時認其之權利「受有影響」,乃依據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聲請法院除去丙之地上權。試問執行法院考量乙之權利「受有影響」之判斷因素為何?執行法院於拍賣甲之地時,丙得如何保全其權利?(25 分)
二、都市更新為提升土地利用甚為重要之措施,而「權利變換計畫」更是都市更新措施之重要推動計畫,惟實施其計畫所涉及「土地權利價值」之估定,常為不動產相關權利人之爭點。茲某區分所有建物被劃入 A 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實施地區範圍內,並即將實施。甲為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但未持有該區分所有建物之產權。試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說明應如何計算甲之土(基)地權利價值。(25 分)
三、試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具備之資格及其設置理由。(25 分)
四、甲所有位於 A 縣非都市地區一般農業區內農牧用地一筆(下稱系爭地),近期被核准徵收在案,試依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之規定,分別說明比準地之選取與估計方法;另請說明比準地之地價如何影響系爭地之徵收市價。又倘若甲認系爭地徵收補償價額過低而提出異議,經 A 縣主管機關作成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如有不服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者,其訴訟種類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