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將其所有一筆基地先後設定抵押權與地上權予乙與丙二人,並辦畢登記,丙於其上建有房屋一間。茲乙因嗣後實行抵押權時認其之權利「受有影響」,乃依據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聲請法院除去丙之地上權。試問執行法院考量乙之權利「受有影響」之判斷因素為何?執行法院於拍賣甲之地時,丙得如何保全其權利?(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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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詳解 #7484299
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866條第2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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