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民法
一、甲年幼時,因繼承取得其父所遺之A地一筆。甲之母乙後改嫁給丙,丙經營資訊業不善,積欠鉅債,為解決丙之負債,乙向丁借款,丁則要求甲提供其所有之A地為抵押。16歲甲應丁之要求,於設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之當事人欄親自簽名,乙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予以承認並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另丙和戊簽訂專案資訊契約書一紙,由丙為戊安裝電腦資訊系統,丙於收受酬金後,未依約如期完成,且避不見面。戊尋得丙後即威脅表示,若丙不完成工作,將對丙提起訴訟,並要求丙簽訂承諾完成工作協議書。丙因心生畏懼,而與戊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丙未於一個月內完工時,每逾1日按工程總價款千分之一計付賠償金。試問:甲滿18歲後,以設定抵押權行為違反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而無效為由,請求丁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是否有理由?丙以受戊之脅迫為由,主張撤銷簽訂協議之意思表示,是否有理由?(30分)
二、甲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將其所有之A地出賣給乙,雙方在買賣契約中約定:乙以總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買受甲所有A地,並指定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且丙對甲有直接請求給付權利;乙先給付價金200萬元,於辦畢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時,即應給付其餘尾款800萬元。簽約當日乙依約先給付200萬元給甲,同年11月1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然乙卻遲遲拖欠尾款而未給付。同年11月30日,甲發函催告乙應於14日內給付餘款,乙仍未依期限給付,甲則在同年12月20日另以存證信函向乙表明解除買賣契約。試問:甲分別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59條,以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丙移轉A地於甲所有,有無理由?請逐一分析之。(40分)
三、甲為鰥夫,育有子女乙、丙、丁等3人,乙之子女為戊、庚等2人。乙結婚時,甲贈與乙價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A地一筆。嗣後乙離婚,民國109年6月間乙因病亡故,乙之遺產(含A地)由戊、庚繼承。甲於114年8月間死亡,遺有價值2,000萬元之B地一筆及現金400萬元。丙為丁於115年4月2日設立擔保「丁對丙於115年4月1日訂立之200萬元消費借貸債權」之普通抵押權,丁在同年4月3日始匯款200萬元予丙。試問:甲死亡後,其遺留之財產應如何繼承?又丙為丁設定之普通抵押權,是否具有成立上從屬性而有效?(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