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一)戊主張丙為丁公司之股東,惟自 105 年起即未受盈餘分配,伊為丙之 繼承人,為申報遺產稅,需查明丙生前對丁公司有無盈餘分派債權存 在,有查閱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下稱系爭期 間)之丁公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必要等情,依公 司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起訴請求丁公司應將系爭期間各年度公司 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供戊查閱或抄錄。丁公司則抗 辯:查閱公司財務報表等屬行使繼承丙之公同共有債權之行為,戊未 得其他繼承人己、庚之同意,單獨提起本件訴訟,其當事人不適格等 語。丁公司之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二)戊未得己、庚同意,主張系爭借款已屆清償期,借款人甲及連帶保證 人乙迄未清償等情,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起訴 請求被告甲、乙連帶給付戊 600 萬元,其原告適格有無欠缺?倘戊起 訴時業聲請訴訟救助獲准,嗣己、庚追加為原告,法院發現己、庚名 下均有相當之所得、財產,非無資力,其應如何處理?(25 分)
(三)設戊、己、庚起訴請求甲、乙連帶給付 600 萬元予原告公同共有後, 戊單獨撤回對乙之起訴,甲、乙均表示同意,其效力如何?倘己、庚 亦同意撤回對乙之起訴,其結果有無不同?(25 分)
(一)如 A 管委會抗辯其並未辦理法人登記,無當事人能力,亦無侵權行為 能力,本訴訟不合法且無理由,其抗辯有無理由?又如 A 管委會抗辯 B 停車場為具有獨立產權之專有部分,該停車場之管理非屬其職務範 圍,本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此抗辯有無理由?(45 分)
(二)設 A 管委會於本訴訟不爭執甲之主張,法院乃判決甲勝訴,該判決因 未據上訴而告確定。如 B 停車場之共有人乙主張系爭分管協議,實未 得 B 停車場全體共有人同意,此並有當時之會議紀錄可證,乃提起再 審之訴或第三人撤銷訴訟,其訴訟是否合法?(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