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國營事業◆民法
(1) 本案主辦單位究應採行解除抑或是終止契約,理由何在?法律效果上有何差異?
(2) 主辦單位擬發函承包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此種意思表示,我國民法係採表意主義、發出主義、到達主義或了解主義?
(3) 倘主辦單位發函承包商解除或終止契約後,承包商再三陳請恢復原契約關係,主辦單位可否將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予以撤銷?
(4) 解除權或終止權之行使,是否妨礙主辦單位對承包商遲延履約、施工品質不符規範等損害賠償之請求?
(5) 在契約條款中,對承包商遲延履約或施工品質不符規範,已有支付違約金之規定。此種違約金究係屬賠償性違約金或懲罰性違約金之性質,試抒己見。
(6)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已有明定,請說明法院於審酌是否酌減違約金之考量因素。
(7) 倘主辦單位日後重新招標,依規定刊登招標公告,有多家廠商參與投標,嗣後並順利決標,且與得標之廠商簽訂書面契約。請問依契約之法理,刊登招標公告、廠商參與投標、決標、簽約等行為,何者為要約之引誘、要約、承諾?另外,契約成立 之時點為何?
2. (1) 台電公司係公司組織,並非行政機關,故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倘電桿、人孔蓋等設施造成民眾權利之損害,須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工件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處理,請就該條之構成要件,說明之。
(2) 台電公司某工程之承包商,於施工過程中,不慎造成鄰近民房龜裂,請問台電公司基於定作人身分,須否負損害賠償責任?在何種情況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台電公司某員工駕駛公務車外出工作途中,與某機車騎士發生車禍,機車騎士因而受傷住院。倘日後交通事故責任鑑定結果,認定台電公司員工有過失,請問台電公司須否與該員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在何種情況下,則可免責?
(4)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構成要件是否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須否有意思聯絡?請說明之。
(5) 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全部損害連帶負賠償責任,此係一種連帶債務,請就連帶債務之相關規定,簡要說明之。
(1) 留置權與動產質權的區別?
(2) 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在未為登記前,其占有該地,有無正當權源?
(3) 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付清價款,乙亦將土地交付甲管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乙死亡,由其繼承人丙、丁辦妥繼承登記。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丙、丁能否訴請甲交還占有之土地?
(1) 倘戊依法抛棄繼承時,遺產應如何繼承?
(2) 倘戊、己均抛棄繼承時,遺產應如何繼承?
(3) 倘戊、己、A、B、C 均抛棄繼承時,又應如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