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例示之著作?
(A) 構想
(B) 著作
(C) 多媒體
(D) 電腦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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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6), B(32), C(156), D(224), E(0) #297368

詳解 (共 3 筆)

#422083


著作權 始於完成

 

還在構想中  .....有東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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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5043

著作權法 第 10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著作權法 第 5 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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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692
  • (a) 構想
    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 10-1 條規定,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構想」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與例示的著作類型。
  • (b) 著作
    這是法令規範的母體。凡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符合「原始性」與「創作性」之表達,皆屬於著作。
  • (c) 多媒體
    多媒體通常由文字、美術、聲音、影像等多種著作組合而成,在實務與學理上會依其呈現方式,分別歸類或涵蓋於著作權法第 5 條所例示的「視聽著作」、「錄音著作」或「語文著作」等範圍內。
  • (d) 電腦程式
    著作權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0 款中,已明確將「電腦程式著作」列為法定例示的著作類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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