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主物與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兩者必須附合
(B)係數件獨立物之間的關係
(C)一物常助他物之使用
(D)同屬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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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1), B(217), C(24), D(65), E(0) #244011

詳解 (共 4 筆)

#913477
第 68 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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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157

A. 兩者可獨立存在。例如電視與搖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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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9597
第 68 條 (主物與從物) 非主物之...
(共 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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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685
  • (a) 兩者必須附合:這是錯誤的敘述,也是本題要選的答案。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68 條規定,從物必須是「非主物之成分」的獨立物。如果兩者「附合」在一起(例如:水泥與房屋、烤漆與汽車),那就會變成主物的「成分」或「附屬物」,而不再是獨立的從物了。 
  • (b) 係數件獨立物之間的關係:這是正確的敘述。主物與從物在法律上必須是分開、各自獨立的數個物(例如:汽車與備胎、電視與遙控器)。
  • (c) 一物常助他物之使用:這是正確的敘述。民法規定從物必須「常助主物之效用」,也就是在客觀上具有長期、繼續性地輔助主物發揮經濟效益的作用。 
  • (d) 同屬一人所有:這是正確的敘述。民法明確規定主物與從物必須「同屬於一人」,主從關係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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