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優學生中「能力和實際表現有很大的差異」,請問這係何類資優學生?
(A)低成就資優生
(B)文化不利資優生
(C)身心障礙資優生
(D)低社經地位資優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59), B(80), C(276), D(10), E(0) #75868
統計: A(1059), B(80), C(276), D(10), E(0) #75868
詳解 (共 5 筆)
#537583
低成就資優:
資質佳卻無法在學業上有傑出表現
-->實際成就表現水準顯著低於預期能力水準
資質佳卻無法在學業上有傑出表現
-->實際成就表現水準顯著低於預期能力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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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547
個人淺見:資優生的話代表他是能力好但表現不好
就是因為沒有信心所以沒有辦法表現出他應有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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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925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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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5366
核心框架:學障的「內在差異」 vs. 資優的「低成就」
老師,請你翻開手邊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我們要從「法理定義」來釐清為什麼你那題只能選 (A):
1. 學習障礙的「內在能力差異」是具有限制性的
依據鑑定辦法,學習障礙(Learning Disabilities)的內在能力差距(Discrepancy),是指個體在環境、感官、智能都正常的前提下,其「潛在能力(如智商)」與「實際學業成就」有顯著特異分流。 但它有一個致命的排他條件:這個落差必須是由於「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閱讀、寫作、計算」等基本心理歷程(Basic Psychological Processes)的異常所導致。
2. 一般資優生的「低成就」涵蓋面更廣
「低成就資優生(Underachieving Gifted)」是一個描述統計學上的現象:學生的能力 X 很高,但實際表現 Y 很低。 導致這個「落差」的原因非常多,包括:學習動機低落、自我效能不足、同儕排斥、家庭功能失調、甚至是反學校文化(如 Willis 說的「學習做勞工」)。
⚠️ 考場盲區:命題教授的「排他性法理邏輯」
在教甄筆試(特別是台北、基隆等強調法理命題的縣市)中,教授在出這題中區策略聯盟的題目時,邏輯是這樣運作的:
題目:「在資優學生中『能力和實際表現有很大的差異』,請問這係何類資優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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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答案要選 (C) 身心障礙資優(2e):題目必須給出「障礙病因」的臨床證據(例如:經鑑定伴隨有讀寫障礙、自閉症、或神經心理功能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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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題目「什麼都沒給」:只單純講了「能力與表現有大差異」這個統計現象,在法理邏輯上,這叫做「原因未明」。既然原因未明,你就不能直接定罪他是「障礙」,只能選擇涵蓋這個統計現象最純粹的上位概念:(A) 低成就資優生。
簡言之:身心障礙資優生(2e)必定是低成就資優生;但低成就資優生,不一定都是身心障礙資優生(可能只是單純不想讀書、動機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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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530
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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