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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專技普考_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包括記帳士法、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公司法第八章公司登記及認許)#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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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同時觸犯刑事罰與行政罰之觸法行為,對其裁處之原則為:
(A)先刑事罰後行政罰
(B)先行政罰後刑事罰
(C)二罰併同裁處
(D)處以二者較重之罰則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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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46), C(76), D(154), E(0) #370856
詳解 (共 2 筆)
Hui Ya Lu
B2 · 2016/10/18
#1483545
A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為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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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ami Kaku
B1 · 2016/08/08
#1438690
請教,為何不符一罪不二罰,處以二者較重之...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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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甲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對乙發支付命令,就請求之原因事實記載為:乙於100年3月1日向其借款新臺幣50萬元逾期未清償等語,不過並未向法院提出任何證據足資證明有借款債權存在。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全部錯誤?①甲未提出證據,法院不得對乙發支付命令 ②法院應於訊問乙而確認甲之債權屬實後,始得對乙發支付命令 ③法院若認無管轄權,而駁回甲之聲請,甲對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④若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在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乙時,該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A)①② (B)③④ (C)①②④ (D)②③④
#370862
52 原告甲對被告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200萬元,乙一方面否認兩造間借貸關係存在,一方面以其對甲之300萬元買賣價金債權中之200萬元主張抵銷;對於乙所提出之抵銷抗辯,甲除主張其早已清償價金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明為訴之追加,追加請求乙交付該買賣契約之標的物A車,乙則表示不同意甲所聲明之追加。 假設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原告所為追加,原告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原告之追加符合法條所定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而以裁定廢棄第一審法院之裁定,並准許追加。對此裁定,被告再為抗告,試問此再為抗告最有可能的結果為: (A)以再為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因為原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B)以再為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因為原告追加之訴與原訴之請求基礎事實應屬同一,抗告法院之裁定並無錯誤 (C)以再為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因為原告追加之訴與原訴之請求基礎事實是否同一,非屬再抗告法院得以審查之事項 (D)再為抗告有理由,將原抗告法院之裁定廢棄,因為原告追加之訴與原訴之請求基礎事實顯不同一,抗告法院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370863
53 對於確定之第三審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試問下列何選項所述事由,均屬於再審法院毋須給予當事人補正欠缺之機會,即得逕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①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聲明 ②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理由 ③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④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卻未繳納裁判費 (A)②③④ (B)②④ (C)①②④ (D)①②
#370864
54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於訴訟繫屬中,受讓訴訟標的債權之人,因非當事人,故讓與人敗訴之確定判決對受讓人不生效力 (B)於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起訴請求返還借款經受敗訴判決確定後,保證人雖非當事人,但仍得援用該確定判決以對抗債權人 (C)撤銷股東會決議之確定判決效力不及於未提起訴訟之股東 (D)婚姻事件程序之確定判決,為求身分關係之安定,對於任何第三人均一概發生效力,不允許有任何例外
#370865
55 甲列乙為被告,於2010年10月3日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賠償50萬元。其陳述略稱:「乙於2008年7月1日駕車在臺中市中港路上超速(d1事實)追撞甲所乘機車,致機車受損,並造成甲大腿骨折,支用修理費及醫療費共80萬元。乙之行為有過失,且與甲之受害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此,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起訴」。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駕車並無過失,不應負賠償責任」等語。下列選項何者為正確? (A)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逕依職權認定甲之請求已經罹於時效而駁回其請求 (B)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逕依職權調查甲是否與有過失之事實而酌減賠償金額 (C)如受訴法院經調查證據為審理之結果,認為:車禍之發生,亦因甲駕車超速(d2事實)所導致等旨。但由於甲駕車超速之事實(d2事實),非當事人兩造所提出者,法院一律均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D)甲駕車超速之事實(d2事實),雖非當事人兩造所提出者,但如係受訴法院於職務上所得知之事實,亦得予以斟酌,但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370866
56 甲將乙列為被告向民事法院起訴,乙抗辯該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民事法院無審判權云云時,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訴法院認其無民事審判權時,應以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為理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B)受訴法院裁定認其有民事審判權時,由於此係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被告就該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C)此訴訟於民事法院繫屬中,法院並非一律不得停止訴訟程序 (D)受訴法院如認此訴訟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而無受理訴訟之權限,關於此判斷,行政法院應受拘束
#37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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