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分公司之登記,下列何者不正確?
(A)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B)分公司登記採登記對抗主義
(C)與本公司同一縣市均須辦分公司登記
(D)分公司無營業之必要時,應申請停業登記
統計: A(51), B(241), C(148), D(406), E(0) #370010
詳解 (共 3 筆)
分公司如無營業之必要,得經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同意後撤銷其分公司之登記。依『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分公司須於撤銷後15日內需向主關機關申請分公司撤銷登記。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70242482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新名稱:公司登記辦法)
B. 這裡的「登記對抗主義」可以用一句超白話的方式記:
「不登記,不是沒有效;只是不能拿來對抗第三人。」
先拆「對抗」是什麼
「對抗」不是「反對」的意思,而是:
你可以拿這個法律關係去跟第三人主張:『你也必須承認這件事。』
例如:
A公司在台北設立一個分公司。
實際上已經完成分公司設立,但還沒有辦理登記。
此時:
-
A公司和分公司之間 → 這個法律關係可能已經存在
-
但是遇到不知情的第三人 → A公司可能不能拿「我們已經設立分公司」這件事來對抗他
「登記對抗主義」vs「登記生效主義」
這兩個非常容易考!
| 登記生效主義 | 登記對抗主義 | |
|---|---|---|
| 沒登記 | ❌ 法律效果尚未發生 | ✅ 法律關係可能已經發生 |
| 登記的作用 | 讓法律關係生效 | 讓法律關係可以對抗第三人 |
| 白話 | 「登記才算成立」 | 「沒登記也可能成立,但不能拿去對付第三人」 |
? 用生活例子
假設:
A公司決定在高雄成立分公司。
公司內部已經完成相關程序,但還沒辦分公司登記。
如果採登記生效主義:
「沒登記 → 分公司根本還沒成立。」
如果採登記對抗主義:
「沒登記 → 分公司可能已經成立,但是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你不能拿這件事來對抗第三人。」
為什麼叫「對抗」?
因為法律上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
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vs.
對第三人的效力
「登記對抗主義」就是:
當事人之間有效 ≠ 一定可以對第三人主張
登記就是讓這個資訊公開,讓第三人可以查得到。
所以你可以記:
? 生效主義:沒登記 → 不生效
? 對抗主義:沒登記 → 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 記帳士考試的一個小陷阱
不要把「對抗」直接背成:
❌ 沒登記就完全無效
這是錯的。
應該想成:
「有效,但不能拿去對付第三人。」
如果你正在讀公司法的分公司登記,我也可以順便幫你整理「本公司登記、分公司登記、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的生效/對抗」成一張考試表,這幾個很容易混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