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時不慎有部分 B 屋越界建在丙之 C 地上,試問 B 屋之所有權屬於何 人?
(A)甲
(B)乙
(C)甲乙共有
(D)甲丙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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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664), C(7), D(43), E(0) #220336

詳解 (共 2 筆)

#1102247
準用民法第796796-1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及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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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385
  • ? (b) 乙(正確)
    • 動產與不動產之結合: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b 屋)為獨立之不動產。
    • 地上權人之建築所有權:乙為 a 地的地上權人,其在 a 地上興建 b 屋,是以建築物為目的而使用土地。依民法第 811 條之反面解釋(或依地上權之本質),地上權人起造之建築物,其所有權屬於起造人(即地上權人乙)所有,並不因附合而由地主(甲)取得。
    • 越界建築之部分:雖然 b 屋有部分不慎越界建築到丙的 c 地上,但該越界部分與 b 屋主體具有不可分的「構造上及使用上整體性」,屬於 b 屋的一部分。依民法第 796 條越界建築之規定,並不會改變整棟建築物由起造人乙原始取得所有權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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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甲:甲雖為 a 地所有權人,但乙是基於地上權正當權源設定而蓋房子。建築物在法律上是獨立於土地之外的不動產,因此地主甲不會取得 b 屋的所有權。
  • ? (c) 甲乙共有:房屋所有權由起造人乙原始取得,甲僅為土地所有權人,兩者權利分立,並不存在共有關係。
  • ? (d) 甲丙共有:丙雖為被越界土地(c 地)的所有權人,但越界建築物由起造人乙獨立取得產權,丙僅得依法請求購買土地或支付補償金,並不會與甲或乙共有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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