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汽車駕駛人如有下列情形,吊扣其駕駛執照 3 個月:(A)將 駕駛執照供他人駕車(B)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C)同意吊銷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D)將自己經吊扣 牌照之小型車交予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之人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