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關於《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依據《刑法》之相關規定及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之基礎行為與行為之結果均為過失為必要
(B)行為人之基礎行為為未遂與行為之結果為過失,仍可成立加重結果犯
(C)《刑法》第 211 條之「偽造變造公文書罪」係屬加重結果犯
(D)《刑法》第 278 條第 2 項之「重傷致死罪」係屬加重結果犯
(E)《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之「加重強盜罪」係屬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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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1391), C(86), D(1747), E(562) #2882853
統計: A(110), B(1391), C(86), D(1747), E(562) #2882853
詳解 (共 7 筆)
#6028705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2964號判決
而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不以基本犯罪既遂為必要,如基本犯罪未遂,並設有處罰未遂犯規定,因而發生加重結果者,即屬構成。倘基本犯罪未遂,亦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時,雖加重結果已發生,仍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此時應視刑法對於該加重結果是否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或有無合於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而分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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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519
加重強盜、加重竊盜、加重搶奪都是屬於行為對侵害更嚴重,特設立加重處罰規定,不屬於加重結果犯
C是屬於具體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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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5796
可是這則判例是不是停止適用了…?應該已經不具判例效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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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7958
• (A) 錯誤:依據《刑法》第 17 條規定,加重結果犯之成立,其基礎行為必須是故意行為,而對於加重結果則必須是過失(客觀上能預見)。如果基礎行為與結果均為過失,則直接論以相關的過失犯罪(如過失致死罪),而非加重結果犯。
• (B) 正確:根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例如關於強盜致死、傷害致死等判例),基礎行為即使處於未遂階段,只要該行為與隨後產生的加重結果(過失造成)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預見可能性,仍可成立加重結果犯。
• (C) 錯誤:《刑法》第 211 條之「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其處罰的是故意偽造或變造公文書的行為,並沒有針對因而致死或致重傷等加重結果設立特別處罰規定,因此不是加重結果犯。
• (D) 正確:《刑法》第 278 條第 2 項之「使人重傷致死罪」,其基礎行為是故意使人受重傷(故意),因而致人於死(過失),屬於典型的加重結果犯。
• (E) 錯誤:《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之「加重強盜罪」,是指犯強盜罪而有特定加重事由(如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夜間侵入住宅等)。這是因為行為手段或情節加重而設立的「加重構成要件」,並非因為發生了「故意行為以外的過失加重結果」而設立的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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