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 關於行政法規之廢止與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法律授權所制定之法規命令雖預先定有施行期間,仍無信賴保護之必要
(B)解釋性行政規則之廢止,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C)經廢止之行政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者,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D)縱使人民未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亦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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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1), B(2074), C(4743), D(2092), E(0) #3274467
統計: A(2071), B(2074), C(4743), D(2092), E(0) #3274467
詳解 (共 10 筆)
#6167406
- 釋字第525號
(A) 經法律授權所制定之法規命令雖預先定有施行期間,仍無信賴保護之必要
- 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之廢止或變更,於人民權利之影響,並不亞於前述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故行政法規除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經有權機關認定係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固得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惟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而給予適當保障,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C) 經廢止之行政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者,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 至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一、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
二、相關法規(如各種解釋性、裁量性之函釋)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其信賴顯有瑕疵不值得保護者;
三、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受規範之對象並非毫無預見,故必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始足當之。
至若並非基於公益考量,僅為行政上一時權宜之計,或出於對部分規範對象不合理之差別對待,或其他非屬正當之動機而恣意廢止或限制法規適用者,受規範對象之信賴利益應受憲法之保障,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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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276
關於行政法規之廢止與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經法律授權所制定之法規命令雖預先定有施行期間,仍無信賴保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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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解釋性行政規則之廢止,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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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經廢止之行政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者,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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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縱使人民未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亦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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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一、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二、相關法規(如各種解釋性、裁量性之函釋)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其信賴顯有瑕疵不值得保護者;三、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受規範之對象並非毫無預見,故必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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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8859
- 釋字第525號【解釋文】:
-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
- 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 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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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8440
複選26 關於行政法規之廢止與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經法律授權所制定之法規命令雖預先定有施行期間,仍無信賴保護之必要 (B) 解釋性行政規則之廢止,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C) 經廢止之行政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者,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D) 縱使人民未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亦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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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為 (C)。 [1]
以下是各選項的詳細解析:
- (A) 錯誤: 釋字第525號解釋指出,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外,才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其他經法律授權所制定之法規命令,若預先定有施行期間,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原則上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1]
- (B) 錯誤: 釋字第525號解釋明文規範,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處分,包含「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若經廢止且影響人民權益,仍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1, 2]
- (C) 正確: 釋字第525號解釋列舉了「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的情形,其中第一款即為:「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 [1, 2]
- (D) 錯誤: 信賴保護原則必須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及「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若人民純屬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的行為,欠缺信賴要件,即不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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