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民法規定,有關離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離婚之種類分為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二種
(B)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即能成立
(C)繼父母對繼子女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為裁判離婚事由之一種
(D)夫妻裁判離婚者,對於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直接由法院依職權以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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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7), B(744), C(2462), D(973), E(0) #3274471

詳解 (共 10 筆)

#616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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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離婚之種類分為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二種 (三種)
  • 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可以自行離婚。 未成年人離婚需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
  • 調解離婚(和解離婚):雙方經法院調解、和解達成離婚共識,婚姻關係消滅。 
  • 裁判離婚(訴訟離婚):當事人其中一方提出訴訟後由法官來判決的離婚手續,有離婚條件限制。
(B)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即能成立
  •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C) 繼父母對繼子女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為裁判離婚事由之一種
  • 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D) 夫妻裁判離婚者,對於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直接由法院依職權以子女最佳利益酌定
  •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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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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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355
依民法規定,有關離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離婚之種類分為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二種
兩願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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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即能成立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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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繼父母對繼子女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為裁判離婚事由之一種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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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夫妻裁判離婚者,對於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直接由法院依職權以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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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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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1466
(D) 夫妻裁判離婚者,對於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直接由法院依職權以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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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2102
台灣的離婚方式依據雙方共識程度與程序,主要分為以下三大種類: [1]
1. 協議離婚(兩願離婚)
最常見、最和平且最快速的方式。 [1, 2]
  • 適用條件:雙方皆有離婚意願,且對財產、子女監護權等條件達成共識。
  • 必備程序:以書面約定,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當日生效。
  • 優缺點:快速省時,但若未妥善規劃容易衍生後續糾紛。 [1, 2, 3]
2. 調解離婚
由法院公正第三方介入的離婚方式。 [1]
適用條件:雙方想離婚但部分條件談不攏,或擔心對方反悔、不願配合去戶政登記。必備程序:向法院聲請調解,在法官或調解委員主持下達成共識,作成調解筆錄。調解成立時,婚姻關係即消滅優缺點:調解筆錄具備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如不給付贍養費),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保障較高。 [1, 2, 3]
3. 裁判離婚(訴訟離婚)
當無法好聚好散,單方面想離婚但對方不同意時,需由法官裁決的途徑。 [1]
  • 適用條件: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如重婚、惡意遺棄、不堪同居之虐待、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生死不明已逾3年等,或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必備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會先進行強制調解,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辯論,最終由法官判決。
  • 優缺點:耗時較長(約需1至1.5年),結果具不確定性,需準備充分證據。 [1, 2]
若需針對自身狀況評估最適合的程序,建議可至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專業律所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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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318

 

(A) 離婚之種類分為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二種 (三種)

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可以自行離婚。 未成年人離婚需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
調解離婚(和解離婚):雙方經法院調解、和解達成離婚共識,婚姻關係消滅。 
裁判離婚(訴訟離婚):當事人其中一方提出訴訟後由法官來判決的離婚手續,有離婚條件限制。

(B)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即能成立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C) 繼父母對繼子女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為裁判離婚事由之一種

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D) 夫妻裁判離婚者,對於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直接由法院依職權以子女最佳利益酌定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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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2117
(A) 離婚之種類分為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二種
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目前可以分成三大離婚程序,分別是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及調解(和解)離婚,這三種最主要的差異在於「達成離婚結果的過程」。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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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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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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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和解)離婚↓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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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即能成立
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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