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以下有關妨害性自主罪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對於男女以 藥劑而為性交者,成立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
(B)二人 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之罪者,成立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 交罪
(C)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 之罪者,成立第二百二十五條乘機性交罪
(D)犯第二百二十 一條強制性交罪,而使被害人受重傷者,成立第二百二十六條 妨害性自主之加重結果犯
(E)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 性交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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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535), C(49), D(78), E(526) #2427698

詳解 (共 3 筆)

#5275204
(E)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 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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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 哪裡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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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選項【正確】:

根據《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屬於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加重事由,依法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 (E) 選項【正確】:
根據《刑法》第 229-1 條規定,妨害性自主罪章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但該條特別明文規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因此對配偶犯強制性交罪,法律上屬於告訴乃論的例外。

? 錯誤選項原因釐清

• (A) 錯誤:
以「藥劑」作為手段使被害人無法抗拒而為性交,屬於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而非第 221 條的普通強制性交罪。
• (C) 錯誤:
題目強調行為人是「犯強制性交之罪」,代表行為人主觀上有強制性交的故意,且客觀上施加了強暴、脅迫等手段,這會觸犯第 222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 註: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的前提是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原本就處於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等不能抗拒的狀態,行為人本身「沒有」施加強暴脅迫的手段。
• (D) 錯誤:
犯強制性交罪而使被害人受重傷,雖然屬於加重結果犯,但其法定刑與條文規範在第 226 條第 2 項。選項在法條項次的指引上不夠精確(第 1 項為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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