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 甲因犯罪而遭警察機關調查,下列有關刑法第一六五條湮滅刑事
證據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教唆乙湮滅自己的犯罪證據
,甲成立本罪之教唆犯
(B)甲自行湮滅自己的犯罪證據,甲成
立本罪之直接正犯
(C)乙受甲之委託而湮滅甲的犯罪證據,乙
成立本罪之直接正犯
(D)乙自行變造甲的犯罪證據,乙成立本
罪之直接正犯
(E)乙教唆甲自行湮滅犯罪證據,乙成立本罪之
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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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1), C(130), D(141), E(22) #2432118
統計: A(18), B(11), C(130), D(141), E(22) #2432118
詳解 (共 3 筆)
#7519321
正確選項解析
• (C) 乙受甲之委託而湮滅甲的犯罪證據,乙成立本罪之直接正犯(正確)
• 分析:對於乙而言,甲是「他人」。乙受甲的教唆或委託去湮滅甲的證據,雖然甲自己因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罰,但乙既然是湮滅「他人(甲)」的證據,乙本身具備不法性且有期待可能性,因此乙依然成立本罪的直接正犯。
• (D) 乙自行變造甲的犯罪證據,乙成立本罪之直接正犯(正確)
• 分析:乙是「自行」去變造「他人(甲)」的刑事證據,完全符合刑法第 165 條的處罰要件(變造關係他人案件之證據),因此乙成立本罪的直接正犯。
錯誤選項複習
• (A)、(B):甲是湮滅「自己」的證據,因人性自保(欠缺期待可能性),不論是甲自己動手 (B) 或是甲叫乙幫忙 (A),甲本身都不成立犯罪。
• (E):被教唆人甲(自行滅證)不構成犯罪,依共犯限制從屬性,教唆者乙亦不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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