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遵守之事項包含下列哪些?
(A)交付護照、旅行文件
(B)必須捐款給指定的慈善機構
(C)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如電子腳鐐)
(D)不得對被害人或證人實施危害或接觸
(E)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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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9), C(140), D(130), E(131) #3891920

詳解 (共 2 筆)

#7371464
答案:A、C、D、E   解析:依《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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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007

 依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1. 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2. 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3. 因第114條第3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4. 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5. 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6. 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
  7. 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8. 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二) 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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