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下列涉及訴訟程序的相關規範,何者曾遭大法官認定違憲?
(A)民事財產權訴訟程序中,於第二審判決後,當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若未逾一定數額,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B)選舉、罷免訴訟以二審為終結,不得提起再審
(C)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D)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除依規定提起申訴外,不得向法院請求救濟
(E)監獄之管理措施對於受刑人權利之侵害顯屬輕微,僅得循監獄內部機制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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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33), C(143), D(158), E(101) #3892008
統計: A(32), B(33), C(143), D(158), E(101) #3892008
詳解 (共 3 筆)
#7407523
- (a) 合憲
- 相關規範: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 1 項規定,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一定數額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現行規定為新臺幣 150 萬元)。
- 釋憲意旨:大法官於釋字第 442 號及相關解釋中認定,此規定屬於立法機關衡酌訴訟事件之性質、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所為之合理限制,並未違憲。
- (b) 合憲
- 相關規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以二審為終結,且不得提起再審。
- 釋憲意旨:大法官於釋字第 442 號解釋中明確指出,為使選舉、罷免之爭訟及早確定,以維護政局穩定,此項限制有其必要,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 (c) ❌ 違憲
- 相關規範:刑事訴訟法舊制中,部分案件若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法院撤銷並改判有罪,被告因受限於原規定而不得上訴第三審。
- 釋憲意旨:大法官於釋字第 752 號解釋中認定,被告若在第二審才初次被判決有罪,卻無法至少獲得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剝奪了審級救濟權,宣告此部分規範違憲。
- (d) ❌ 違憲
- 相關規範:原羈押法第 6 條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中,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處遇,僅能提出內部申訴,不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 釋憲意旨:大法官於釋字第 653 號(及釋字第 720 號補充)解釋中認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之部分,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宣告違憲。
- (e) 合憲
- 相關規範:監獄對受刑人之管理措施,若未侵害其基本權利或侵害顯屬輕微,僅得透過監獄內部機制申訴。
- 釋憲意旨:大法官於釋字第 755 號解釋中指出,必須是監獄處分或管理措施逾越行刑目的之必要範圍,且侵害基本權利「非顯屬輕微」時,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若侵害顯屬輕微者,僅能依內部機制提出申訴,此部分衡量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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