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32. 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規定,除有第 13 條例外情形外,雇主辦理下列哪些事項,對於僱用之中高齡及高齡員工不得因年齡而有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A)人員招募及甄試
(B)參加專業技能訓練
(C)工時
(D)離職 。
統計: A(57), B(57), C(39), D(40), E(0) #3779562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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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源:《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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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職場階段: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符合選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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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發展階段:考績、升遷、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符合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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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福利階段:薪資之給付、福利項目、獎勵或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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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職場階段:資遣、解僱、降調、留職停薪或離職。(符合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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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屬勞動條件的彈性調整手段:本法第 18 條明文鼓勵雇主依據中高齡及高齡者的體能與生活需求,提供「彈性工時」或「部分工時」。若將工時納入第 12 條的禁止差別對待,會導致企業因害怕動輒得咎,而不敢主動為長者調整工時,反而限縮友善就業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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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性質不同:工時的「長短與班別」屬於工作型態的彈性選擇;而第 12 條列舉的項目(如減薪、不給受訓、解僱)皆屬於涉及人格權、財產權重大剝奪的制度性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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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不利對待:雇主明確以「年齡」作為拒絕、差別對待或懲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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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範例:徵才廣告載明「限 35 歲以下」或面試時表明「我們只要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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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不利對待:雇主表面上提出一項「中立、與年齡無關」的篩選標準,但該標準在統計上會對中高齡族群造成集體不利,且該標準「缺乏職務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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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範例:招募內勤會計,卻規定全體求職者須在 12 分鐘內跑完 3000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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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本質限制:如特定年齡的角色演員、模特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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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或健康必要:基於大眾運輸安全的特定駕駛年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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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規定:如《勞基法》第 54 條的 65 歲強制退休規定、特定公職專技人員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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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職場年齡歧視:打破傳統對長者「學習慢、體力差」的刻板印象,落實職涯全週期的平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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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高齡人力資源:台灣法定退休後的勞參率偏低,立法旨在鼓勵銀髮族續留或重返職場,緩解少子化造成的勞動力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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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世代合作傳承:確保中高齡者享有平等的受訓與升遷機會(選項 B),讓職場核心技術與經驗得以有效青銀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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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方僅需提出「表面證據」(例如:考績優良卻被列入資遣名單,而留任者皆為資淺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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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雇主)必須負起實質舉證責任,證明該項分發、配置或資遣決定,完全是基於客觀績效或業務緊縮,與「年齡」絕對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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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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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 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