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60.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下列哪 2 類對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進行職業災害工作分析、功能性評估等職能復健服務?
(A)復健師
(B)醫師
(C)雇主
(D)職業災害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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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0), C(37), D(37), E(0) #3779590

詳解 (共 1 筆)

#7585802

 

職災勞工職能復健與重返職場核心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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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考點與精準法條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6 條規定,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
  • 正確申請對象(2類):(C) 雇主、(D) 職業災害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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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源邏輯:由「事後補償」全面轉向「事前預防與重建」
  • 歷史背景:過去舊制散落在《勞基法》與《勞保條例》,偏重事後給錢的醫療與薪資補償。

  • 新制變革:正式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將「預防」、「補償」與「重建」整合為三大法治核心。

  • 主動權利:法條直接賦予「雇主」與「勞工本人」主動申請權,打破過去必須經由醫療院所被動轉介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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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目的:創造勞、資、社會三贏局勢
  • 對勞工:防範失能危機
    透過科學化評估化解復工恐懼,協助安全返回原崗位,避免職涯中斷或被迫轉入低薪黑洞。

  • 對雇主:兼顧法規與留才

    • 《勞基法》第 13 條: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保障勞工)。

    • 《災保法》第 67 條:醫療終止後,原事業單位應按勞工復工要求,留存原職或安置適當工作(法定安置義務)。

    • 實務效益:加速職能復健可降低雇主依《勞基法》須承擔的原領薪資補償成本。

  • 對社會:穩定勞動結構
    活化並留存勞動力,減少國家永久失能人口,緩解社會福利與失能給付的財政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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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際運作:一站式「重返職場」復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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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標準服務流程
  • 發起:醫療狀況穩定、具復工意願時,由勞工或雇主向全台認可之「職能復健專責醫院」提出申請。

  • 分析:專業人員(職能/物理治療師)實地前往職場進行「工作分析」,掌握該職務的實質動作與負荷需求。

  • 評估:對勞工進行「功能性能力評估」,精確測試其現階段的生理與心理極限。

  • 訓練:若能力與職務存在落差,安排 2 至 8 週的模擬工作訓練與生理心理功能強化。

  • 復工:結合「職務再設計」提供輔具或工作調整建議,協助勞工安全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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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新配套激勵機制(政府財政補助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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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

補貼對象

最新補助標準 (現行法規)

? 邏輯與法規備註 (考點關鍵)

職能復健津貼

職災勞工

完訓後,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之 60% 日額(現行每日為 549 元)發給,最長 180 日。

旨在提高勞工全程參與長達 2~8 週模擬強化訓練之意願。

輔助設施補助

雇主

改善工作環境、購置輔具等,每一職災事故總額上限為 20 萬元。

最新法規新增「先申請、後購置」的彈性機制,大幅提升雇主前期改善意願。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原雇主
或
新雇主

繼續(或新)僱用符合法規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勞工滿 6 個月,依其復工/受僱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比例補助,同一職災合計限 12 個月:
① 原雇主:補助 30% ~ 50%
② 新雇主:補助 50% ~ 70%。

⚠️ 原雇主亦可依法申請補助(補助比例因原雇主已有法定留用義務故較新雇主略低,但並非不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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