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60.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下列哪 2 類對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進行職業災害工作分析、功能性評估等職能復健服務?
(A)復健師
(B)醫師
(C)雇主
(D)職業災害勞工 。
統計: A(19), B(20), C(37), D(37), E(0) #3779590
詳解 (共 1 筆)
-
正確申請對象(2類):(C) 雇主、(D) 職業災害勞工。
-
歷史背景:過去舊制散落在《勞基法》與《勞保條例》,偏重事後給錢的醫療與薪資補償。
-
新制變革:正式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將「預防」、「補償」與「重建」整合為三大法治核心。
-
主動權利:法條直接賦予「雇主」與「勞工本人」主動申請權,打破過去必須經由醫療院所被動轉介的模式。
-
對勞工:防範失能危機
透過科學化評估化解復工恐懼,協助安全返回原崗位,避免職涯中斷或被迫轉入低薪黑洞。 -
對雇主:兼顧法規與留才
-
《勞基法》第 13 條: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保障勞工)。
-
《災保法》第 67 條:醫療終止後,原事業單位應按勞工復工要求,留存原職或安置適當工作(法定安置義務)。
-
實務效益:加速職能復健可降低雇主依《勞基法》須承擔的原領薪資補償成本。
-
-
對社會:穩定勞動結構
活化並留存勞動力,減少國家永久失能人口,緩解社會福利與失能給付的財政壓力。
-
發起:醫療狀況穩定、具復工意願時,由勞工或雇主向全台認可之「職能復健專責醫院」提出申請。
-
分析:專業人員(職能/物理治療師)實地前往職場進行「工作分析」,掌握該職務的實質動作與負荷需求。
-
評估:對勞工進行「功能性能力評估」,精確測試其現階段的生理與心理極限。
-
訓練:若能力與職務存在落差,安排 2 至 8 週的模擬工作訓練與生理心理功能強化。
-
復工:結合「職務再設計」提供輔具或工作調整建議,協助勞工安全復工。
|
補助項目 |
補貼對象 |
最新補助標準 (現行法規) |
? 邏輯與法規備註 (考點關鍵) |
|---|---|---|---|
|
職能復健津貼 |
職災勞工 |
完訓後,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之 60% 日額(現行每日為 549 元)發給,最長 180 日。 |
旨在提高勞工全程參與長達 2~8 週模擬強化訓練之意願。 |
|
輔助設施補助 |
雇主 |
改善工作環境、購置輔具等,每一職災事故總額上限為 20 萬元。 |
最新法規新增「先申請、後購置」的彈性機制,大幅提升雇主前期改善意願。 |
|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
原雇主 |
繼續(或新)僱用符合法規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勞工滿 6 個月,依其復工/受僱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比例補助,同一職災合計限 12 個月: |
⚠️ 原雇主亦可依法申請補助(補助比例因原雇主已有法定留用義務故較新雇主略低,但並非不可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