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董事長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B)得由記帳士代理申請
(C)申請設立登記經核准後繳納登記費
(D)登記後不得申請更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71), B(96), C(206), D(4), E(0) #370005

詳解 (共 3 筆)

#2977183

公司法第387條 :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A);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

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B)為限。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4條 :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C),按其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公司法第391條 :

公司登記,申請人於登記後,確知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D)。

20
0
#2366106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7 月1日 ...
(共 40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7478794
公司法 第 8 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ㅤㅤ
公司法 第 208 條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ㅤㅤ
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https://tcooc-co.gov.taipei/cp.aspx?n=1DDC8C221B97A1BD

設立登記申請人: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限公司之股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其以法人為申請人時,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新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代表人姓名。 

變更登記申請人:以現任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為限。

結論:所有董事都是負責人,但可以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只能是董事長

0
0